(2026)陕08破申31号之一陕西省吴堡县三星实业有限公司预重整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2026)陕08破申31号之一陕西省吴堡县三星实业有限公司预重整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8-20 浏览次数:501次
  • 打印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6)陕08破申31号之一

 2026年7月27日,本院经审查决定对陕西省吴堡县三星实业 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根据陕西省吴堡县三星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指定陕西同泰律师事务所担任陕西省吴堡县三星实业有限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负责人为孙常辉。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资产及负债情况;

 (二)监督债务人自行管理人财产和营业事务;

 (三)监督债务人充分披露企业信息;

 (四)协助债务人引入意向投资人;

 (五)推动债务人与其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协助债务人制作预重整方案;

 (六)通过召开债务人及其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参加的会议,或以书面方式征集对预重整方案的意见;

 (七)定期向本院报告预重整工作进展,并在征集完毕利害关系人对预重整方案的意见后,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

 (八)本院认为临时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院印)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该公告为临时管理人代发,文书详见附件

附件

(2026)陕08破申31号之一决定书.pdf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