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义务告知书

债务人义务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6-09-02 浏览次数:899次
  • 打印

债务人义务告知书

  (2026)新天地预字第1号

白云新天地(广州)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2026年8月26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决定对白云新天地(广州)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并于2026年8月27日指定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担任白云新天地(广州)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等有关规定,预重整期间,贵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继续经营的,妥善决定经营事务和管理事务,维持企业资产价值;

(二)妥善保管印章、账册、文书、财产证明文件等重要资料,必要时配合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配合临时管理人调查,配合审计评估,如实回答询问并提交材料;

(四)对超出日常经营、管理范围外的财产处置(包括不限于出租、出售及新设担保等)、对债务人财产价值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经营决策,在作出处置或实施决策前15日内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临时债权人委员会、临时管理人报告,接受监督;

(五)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拟定预重整方案;

(六)就预重整方案作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如实披露可能影响利害关系人就预重整方案作出决定的信息;

(七)停止清偿债务,但清偿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或为企业继续营业、维持其营运价值所必要的支出除外。清偿债务前15日,应当向临时管理人、临时债委会进行报告,接受监督;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特别提请贵司注意:

一、预重整期间,对于可能妨害破产重整程序顺利进行,造成债务人财产减少、灭失或者变动,可能影响重整程序依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临时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预重整转入重整程序的,管理人或债务人应当根据预重整方案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预重整程序的工作指引(试行)》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债权人、出资人对预重整方案的表决意见视为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意见。贵司在预重整期间的行为将直接影响预重整方案的制定及后续重整程序的顺利推进。

三、贵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等违反上述义务,造成债务人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请贵司及全体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上述告知事项。

特此告知。


临时管理人:白云新天地(广州)产业园

开发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2026年8月31日



临时管理人联系人:练情情

联系电话:020-39416890;邮箱:lianqq@zhuoxinlaw.com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5号珠江城大厦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

附件

【1】20260901新天地-债务人权利义务告知书.pdf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