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预重整管理人公告

指定预重整管理人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02 浏览次数:23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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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

(2023)桂09破申7号之一

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广西蓝天房地产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预重整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于2023年11月30日决定对广西蓝天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

广西蓝天房地产有限公司债权人代表、意向投资人均推荐由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担任广西蓝天房地产有限公司预重整案的临时管理人。现本院指定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担任广西蓝天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临时管理人,陆涛为临时管理人负责人。

在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涉诉涉执情况;

(二)向已知债权人发出债权登记通知,对债权进行登记、审查,核实债务人负债情况;

(三)监督债务人履行本指引第十七条规定的义务,监督债务人是否有违反预重整承诺、逃废债务、个别清偿等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行为,并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

(四)经人民法院许可后选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

(五)帮助、指导债务人协调处理涉诉、涉仲、涉执案件,

但不得以管理人名义代表诉讼;

(六)指导和辅助债务人引进意向投资人,推动债务人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拟定预重整方案并通过召集上述人员参加会议或通过书面方式征集预重整方案意见;

(七)调查债务人陷入财务困境的原因以及分析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性;

(八)定期向人民法院报告预重整工作进展,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终结预重整程序的申请或预重整工作报告;

(九)人民法院认为临时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二四年一月五日

 

附件

(2023)桂09破申7号之一决定书(蓝天地产).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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