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不受理广西蓝天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申请

裁定不受理广西蓝天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申请

发布时间:2026-03-02 浏览次数:22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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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3)桂09破申7号

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北雀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27298084XF。

法定代表人:郑毅,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西蓝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人民东路东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1509006777047470。

法定代表人:吴卜永,执行董事。

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以广西蓝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和预重整。本院在审查的过程中,于2023年11月30日召开了听证会,并于当日作出了对蓝天公司进行预重整的决定书。

本院查明:蓝天公司于2008年7月8日成立,住所地玉林市人民东路东69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吴卜永。蓝天公司由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10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取得有效资质后方可开展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申请人三建公司与被申请人蓝天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玉州区人民法院、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调解书。由于蓝天公司未按判决及调解书履行支付义务,三建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三建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蓝天公司破产重整、预重整。

本院经审查认为:蓝天公司虽然未能支付相关款项给三建公司,但三建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蓝天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不符合企业破产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厂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广西蓝天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十份,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邹丽娟

审 判 员 吕 博

审 判 员 刘 念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秀云

书 记 员 梁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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