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关于公开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9-24 浏览次数:14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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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9月22日作出(2025)黔01破申34号决定书,决定对贵州龙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龙博公司或债务人)预重整,并于同日指定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担任龙博公司临时管理人。

为提高预重整效率,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临时管理人拟公开选聘审计机构对龙博公司资产开展审计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龙博公司基本情况

龙博公司目前持有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22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01007897769809的《营业执照》,载明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贵州龙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注册资本1013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业务咨询、房屋租赁。
法定代表人肖道挺
成立日期2006年9月21日
营业期限2006年9月21日至2026年9月20日
住 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龙井路289号办公楼4楼


二、财务状况

龙博公司已长期未实际经营,历史财务资料可能存在不完整、账册凭证可能缺失的情形,相关情况以临时管理人提供的资料及现场尽调为准。

三、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工作内容

1.对龙博公司截至2026年9月22日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经营成果等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出具书面报告。

2.因龙博公司长期未实际经营、账册凭证缺失等原因,导致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审计机构应依法发表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等非无保留意见,并在审计报告中如实披露审计范围受限情况及原因。

3.根据人民法院或临时管理人要求,对审计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4.根据人民法院或临时管理人要求,参加与债务人、债权人、人民法院的沟通会议及债权人会议,就审计报告及相关事项进行沟通、释明;

5.根据人民法院或临时管理人要求,针对专门事项出具专项意见或报告;

6.根据人民法院或临时管理人要求,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专业咨询服务;

7.人民法院或临时管理人提出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工作要求

1.审计机构一经选定,须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工作,中选机构不得将项目转交他人办理,不得更换派出人员。

2.审计机构应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3.审计成果应经临时管理人审核确认,并满足人民法院对预重整程序及破产案件审理的相关要求。

(三)审计工作时间

中选机构应在委托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有效的书面审计报告;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龙博公司破产案件的,自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报告更新。

四、竞聘机构资格要求

(一)基本要求

1.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并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

2.配备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人员数量和专业能力能够保障工作质量并满足本项目要求。

3.近三年内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行政机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的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相关执业资质、备案处于有效状态。

(二)竞聘人需承诺事项

1.与龙博公司或其债权人、临时管理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作出公正判断的关系。

2.审计机构派出人员从数量和能力上能够保证工作需要,满足本项目的工作质量及时间要求。提供项目负责人、工作人员名单以及联系方式,并出具书面保证函,保证上述人员在本案件中的工作时间,未经管理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换派出工作人员。

3.所提交的竞聘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五、报价及费用支付

(一)本次选聘工作不设最低、最高限价,由竞聘机构结合工作量、工作要求、市场标准等综合进行报价。

(二)鉴于龙博公司长期未实际经营、历史财务资料可能不完整,本次报价实行三档报价:

报价A(可正常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机构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龙博公司财务状况正常实施审计程序并出具标准审计报告的,适用报价A;

报价B(无法正常审计但能够出具财务清查报告):因账册、凭证等历史财务资料缺失等原因,审计范围受到重大且广泛的限制,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但获取的证据能够满足出具财务清查报告的要求,适用报价B;

报价C(无法正常审计或财务清查):因账册、凭证等历史财务资料缺失等原因,审计范围受到重大且广泛的限制,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或财务清查证据,适用报价C。

竞聘机构应同时填报三档报价。三档报价均为包干价,涵盖预重整阶段审计报告出具、破产案件受理后审计报告更新,以及审计机构因开展审计工作发生的差旅、住宿、餐饮等全部费用,不再另行报价或结算;人民法院或临时管理人对审计工作内容、事项进行调整的,亦不再另行增加服务费用。

(三)最终结算以实际执行的审计情形对应的报价为准:实际能够正常审计的,按报价A结算;实际无法正常审计,但能出具财务清查报告的,按报价B结算;既不能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也不能出具财务清查报告的,按报价C结算。中选机构不得以实际审计情形与报价方案假设不符为由拒绝履行或要求另行增加费用。

(四)鉴于预重整程序及破产重整案件的特殊性,临时管理人不预先支付任何费用,在龙博公司破产案件受理后具备付款条件(包括重整计划通过后等)时,自债务人资产支付。如龙博公司财产处置后,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的,按照比例清偿;如龙博公司最终无财产清偿的,则不支付审计费用。但如龙博公司未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则不支付审计费用。

(五)如审计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工作的,或所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错误的,临时管理人有权相应调减服务费用。

(六)参与本次竞聘审计机构的相关费用由各机构自行承担。

六、需提交的竞聘材料

(一)竞聘机构应当提交下列装订成册的材料,并编写页码,封面应加盖竞聘机构公章,密封提交。

1.竞聘机构简介,包括营业执照,执业资质及备案证明,专业人员配置,相关审计工作业绩等;

2.审计方案、工作计划、预计审计期限;

3.报价方案(应同时载明报价A、报价B及报价C);

4.竞聘响应函(见附件1);

5.书面承诺,承诺内容见本公告第四条第(二)项;

6.项目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及书面保证函

7.参与本次选聘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证明文件。

(二)竞聘机构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报名材料的,管理人有权不予接收。

七、报名时间及方式

(一)竞聘材料的封面及全部文件均应加盖竞聘公章、骑缝章,全部文件应提供正本1份,副本4份,合计5份。封面注明“龙博公司审计机构选聘竞聘材料”字样,并载明竞聘机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竞聘机构应于2026年10月9日17:00前,通过现场递交或邮寄方式(不接受到付)将竞聘材料提交至临时管理人,提交前请先电话联系确认;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以临时管理人实际收到材料时间为准。逾期提交的,不能参与后续磋商。

八、评审方式

(一)临时管理人将组成评选小组,结合竞聘机构的资质、业绩、服务团队、报价方案等进行书面评审。书面审核通过后,临时管理人将组织当面磋商并进行二轮报价,磋商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二)临时管理人结合书面评审及现场陈述情况,逐一对竞聘机构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有效评分的平均分为该竞聘机构得分。得分第一名确定为中选机构,第二名确定为备选机构,其余机构不再另行通知,申报材料不予退还;如仅有一家机构报名,临时管理人经评审确认其满足要求的,可直接确定该机构为中选机构。

(三)中选机构应自收到书面中选通知之日起3日内与临时管理人签订委托合同,不得拒绝签订;工作期间因中选机构原因导致人民法院或临时管理人决定更换服务机构的,备选机构不得拒绝签订委托合同。中选、备选机构由临时管理人书面或电话通知。

九、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及其附件作为委托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二)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龙博公司临时管理人。


特此公告


临时管理人地址: 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贵阳市观山湖区恒大中心E4地块B栋24楼)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陈旭琳律师(18984843997);兰怡焘律师(18585715568)


贵州龙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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