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汉氏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武汉汉氏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公开时间:2026-03-26 公 开 人:武汉汉氏资源循环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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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汉氏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管理人文件

 

武汉汉氏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025汉氏破管字第030

 

武汉汉氏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9日作出(2025)鄂01破申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武汉汉氏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氏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6月17日作出(2025)鄂0123号决定书,指定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担任武汉汉氏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5年112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鄂0123号之民事裁定书,宣告汉氏公司破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管理人已提交《武汉汉氏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2025汉氏破管字第027)于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在表决程序进行期间,武汉市经开区环保局对汉氏公司厂区进行检查,发现沉降池底部有少量积水,经协商,需对沉降池积水处置后做回填处理。由于破产费用的增加,预留费用不足以支付新增破产费用,管理人修定《武汉汉氏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一)职工债权:15笔,截至2026130日,经管理人审核认定的职工债权共计1180794.20

(二)普通债权:3笔,截至2026130日,经管理人审核认定的普通债权3笔,共计12365682.94

(三)劣后债权:共1笔,截至2026130日,经管理人审核认定的劣后债权10607450.74元。

本次参与分配的债权有职工债权普通债权劣后债权共计24153927.86

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对于在实施分配前暂缓确认的债权及/或在实施分配前已申报债权未被管理人确认而提起确认之诉的债权(如有),管理人将依法为其预留。

二、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情况

(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退税4094.00元;

(二)闻远公司垫付的破产费用200000.00元;

(三)汉氏公司资产设备拍卖所得371800.00元。

(四)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在汉氏公司执行案件中扣划但尚未分配的款项524602.00元。

截至本分配方案出具之前,管理人账户收到汉氏公司破产财产共计1100496.00元。

本案破产清算受理日属于汉氏公司的全部财产以及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汉氏公司取得的财产,均为汉氏公司破产财产。

三、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和数额

(一)破产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截至2026年3月10日,汉氏公司已经发生的破产费用560625.88元,预留破产费用150000.00元,合计710625.88元。其中: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汉氏公司应当缴纳的破产清算案件受理费为7352.23元。管理人尚未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最终案件受理费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实际收取数额为准。

2、管理、变价和分配财产的费用,包括资产评估30000.00元、审计费用55000.00元环保检测费用4400.00元、危废处置费用21280.00元、设备拆除费用50000.00元、环保报告编制费用137000.00元、厂房修复费用33000.00等其他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其中:

①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临时劳务费用60853.00元。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包括刻章、邮寄、打印、差旅等办公支出费用9206.90元。

管理人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及第四条的规定,管理人报酬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收取,基于现有可分配破产财产总1100496.00元,管理人报酬计收金额为130049.6元

4、破产财产持有及变现所产生的应当由汉氏公司缴纳的税费22484.15元截至2026年2月10日产生的税费,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5、预留资金。鉴于汉氏公司破产清算工作尚在进行中,管理人预留150000.00元用于偿付后可能支付后续需要支付的破产费用及依法应当支付的其他费用等。上述费用若有剩余,将归入汉氏公司破产财产补充分配。

6.其他法律规定的破产费用。

注:上述费用包括已发生的费用和未发生但需预留的费用详见附件《武汉汉氏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破产费用明细表》

共益债务,由汉氏公司财产随时清偿。

共益债务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生的债务。经管理人调查核实,截至本分配方案出具之日,本案无共益债务。

)破产财产的分配

在支付上述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后,剩余可供分配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等相关规定的顺序清偿。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各债权人清偿顺序如下:

1、职工债权。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税款债权。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债权。

破产财产清偿完毕本案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上述全部优先债权后的余额按比例清偿普通债权。

4.劣后债权

在上述债权按顺序清偿完毕后仍有剩余的,对劣后债权予以清偿。

分配金额

管理人核算,破产财产1100496.00扣除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合710625.88元后,剩余破产财产389870.12元可供分配。本案剩余破产财产应先清偿职工债权,职工债权金额1180794.20元,职工债权清偿率为33.02%。具体各职工债权人可分配清偿的金额详见附件《武汉汉氏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清偿明细表》。

清偿完职工债权后,普通债权已无财产分配清偿,因此普通债权劣后债权清偿率为0%。

、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一)分配方式

管理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破产财产通过变价所得款项,以货币方式向债权人清偿债权但经人民法院裁定或要求协助执行查封、冻结的分配权益,管理人将不予分配,并依法予以处置。

(二)分配步骤

本分配方案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实施分配。财产全部变现完毕后,原则上实行一次性分配。分配以货币形式进行,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

管理人如追回或发现汉氏公司其他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的,则根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原则予以追加分配,不再另行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

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将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三)分配提存

1.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将其分配额提存。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提存的分配额将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提存的分配额将交付给债权人。

2.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进行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会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3.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会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提存的分配额将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五、其他

(一)因债权人自身原因,导致分配款项不能到账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账户被相关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债权转让、债权人名称、联系方式或收款账户发生变更

(二)后续如发现其他资产或者预留的资金仍有剩余的,管理人将继续对债权进行补充分配。

本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实行,如在实施过程中遇到未尽事宜,无需再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由管理人报告人民法院后实施。


 

 

武汉汉氏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

 

 

主题词: 分配方案                                                        

武汉汉氏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3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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