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敖广日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释明责任公告

江苏敖广日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释明责任公告

公开时间:2025-08-04 公 开 人:江苏敖广日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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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明责任公告

江苏敖广日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已于2025年7月25日作出(2025)苏0118破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苏敖广日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敖广日化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于2025年7月29日作出(2025)苏0118破46号决定书,指定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第百二七条: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管理人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管理人调查的相关资料,史东海敖广日化公司持股79%的股东且为敖广日化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傅灵凤是敖广日化公司持股比例20%的股东,且为敖广日化公司董事;王晨是敖广日化公司持股比例0.5%的股东;赵方兰是敖广日化公司持股比例0.5%的股东;史三海是敖广日化公司总经理;王秋良、诸化贵、傅腊平是敖广日化公司董事;张华华是敖广日化公司监事主席;陈翠金是敖广日化公司监事;陈馨是敖广日化公司职工监事管理人特通知敖广日化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如下:

1、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依法向管理人移交敖广日化公司相关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自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自通知之日起10日内,前往管理人处(王雨涵13222797877,南京市玄武区红山南路2号法德东恒大厦)接受管理人的询问,并如实回答相关问题;

4、自通知之日起10日内,协助管理人办理敖广日化公司接管、调查工作,如逾期未履行,导致管理人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的,相关权利人可以向清算义务人主张相关权利,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清算义务人拒不移交财产、印章、账册、重要文件资料,导致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的,管理人将申请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特此告知!

 

江苏敖广日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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