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威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示

东莞市威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示

公开时间:2026-04-03 公 开 人:东莞市威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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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威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示

各位债权人: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东莞中院”)于2025年11月25日作出(2025)粤19破申2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对被申请人东莞市威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5)粤19破210号《决定书》,指定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担任债务人管理人。

本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6年2月3日下午15点30分通过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一体化平台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会议中,管理人将《债权人会议议事机制及表决规则》《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以及《关于对外签订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及表决。截至2026年4月3日,上述规则及方案的表决期限均已届满,现管理人将表决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出席人数及表决票回收情况

经管理人审核确认,本次会议应到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合计9户,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人民币126,784,484.36元,实际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合计9户,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126,784,484.36元。

截至本报告作出之日,管理人回收表决票合计9份。即,管理人回收的有效表决票合计7份。未回收的2份表决票,根据债权人申报债权时提交的《关于债权人会议表决事项默认推定规则的确认书》,作视为同意处理。

二、关于表决事项

(一)关于《债权人会议议事机制及表决规则》的表决结果

截至2026年4月3日,管理人收到债权人对《债权人会议议事机制及表决规则》的表决票7份,均为同意票。经统计,同意(含视为同意)《债权人会议议事机制及表决规则》的债权人合计9户,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总数的100%;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为126,784,484.36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同意管理人制作的《债权人会议议事机制及表决规则》。

(二)关于《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的表决结果

截至2026年4月3日,管理人收到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的表决票7份,6份为同意票。经统计,同意(含视为同意)《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的债权人合计8户,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总数的88.89%;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为35,035,217.88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7.6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不同意管理人制作的《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

(三)关于《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的表决结果

截至2026年4月3日,管理人收到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的表决票7份,6份为同意票。经统计,同意(含视为同意)《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的债权人合计8户,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总数的88.89%;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为35,035,217.88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7.6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不同意管理人制作的《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

(四)关于《关于对外签订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方案》的表决结果

(五)1.“是否同意授权管理人按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价格与租户/使用人/占用人签署租赁合同”的表决结果

截至2026年4月3日,管理人收到债权人对该表决事项的表决票7份,6份为同意票。经统计,同意(含视为同意)该表决事项的债权人合计8户,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总数的88.89%;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为35,035,217.88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7.6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不同意授权管理人按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价格与租户/使用人/占用人签署租赁合同。

(六)2.“是否同意授权管理人根据沟通情况拟定《不定期租赁合同》并提交东莞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经东莞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后,管理人与意向承租人正式签订《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表决结果

截至2026年4月3日,管理人收到债权人对该表决事项的表决票7份,6份为同意票。经统计,同意(含视为同意)该表决事项的债权人合计8户,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总数的88.89%;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为35,035,217.88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7.6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不同意授权管理人根据沟通情况拟定《不定期租赁合同》并提交东莞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经东莞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后,管理人与意向承租人正式签订《不定期租赁合同》。

三、关于决议的法律效力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会议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于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以及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以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管理人将提请法院裁定。

如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特此公示

                              东莞市威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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