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提起诉讼追收股东欠缴出资的议案(修正案)》表决情况的公告

《是否提起诉讼追收股东欠缴出资的议案(修正案)》表决情况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07-08 公 开 人:贵州明卓智上辅处魔芋生物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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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起诉讼追收股东欠缴出资的议案(修正案)》表决情况的公告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日作出(2024)黔05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贵州明卓智上辅处魔芋生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辅处魔芋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4)黔05破2号决定书,指定贵州辅正(毕节)律师事务所担任辅处魔芋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

管理人于2025年7月2日通过微信向债权人发送了《是否提起诉讼追收股东欠缴出资的议案(修正案)》,并提请债权人会议对该议案以非现场方式进行审议和表决,表决期限至2025年7月7日。根据表决规则,债权人未在表决期限内明确回复表决意见的,视为已行使表决同意议案方案一的表决权。

本次非现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11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8户,代表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9728883.21元。8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3户债权人未在表决期限内回复,视为表决同意方案一,表决同意方案一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人数的37.5%,代表无财产担保债权额251988.23元,占无财产担保总额的2.59%;表决同意方案三的为0户;表决同意方案二的为5户,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债权人的62.5%,代表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9476894.98元,占无财产担保总额的97.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是否提起诉讼追收股东欠缴出资的议案(修正案)》经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方案二:“待辅处魔芋公司资产变现后,由管理人以变现后的货币资金交纳诉讼费用,提起诉讼向股东追收出资。”

特此公告

 

 贵州明卓智上辅处魔芋生物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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