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州果联科技有限公司 职工债权的最终公示(2020)果联破管字第16号

关于常州果联科技有限公司 职工债权的最终公示(2020)果联破管字第16号

公开时间:2021-08-10 公 开 人:常州果联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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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果联科技有限公司

职工债权的最终公示

2020果联破管字第16 

2020年9月11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412破申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昆山申凌精密金属工业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常州果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果联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常州金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果联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经管理人初步调查,确认果联公司及其分公司(常州果联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果联公司上海分公司”)共有在册职工0人,截止2020年9月11日,尚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上统称“职工债权”)的总额为人民币0元。后管理人于2020年12月10日将该情况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了公示(http://pccz.court.gov.cn/pcajxxw/pcgg/ggxq?id=5B3A2D8479A186C1BD2C3DB0AEED1E45)。

2020年12月7日,果联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克良向管理人主张果联公司欠付其劳动报酬共计100,000元以及其以个人名义垫付以结清全部员工工资、社保及相关报酬共计800,000元,两者共计900,000元。2020年12月21日,唐克良确认垫付的费用总额为756,600元,并向管理人主张职工债权共计856,600元(劳动报酬100,000元以及垫付费用756,600元)。后管理人结合其他材料审核后,认为其主张职工债权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均不足,多次以EMS向其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上载明的地址邮寄信函、微信等形式要求唐克良补充提供对果联公司享有该856,600元职工债权的全部证据材料,并附书面说明,以便管理人进一步核查。但截至2021年5月7日,管理人仍未收到唐克良补充提交的任何材料及任何说明。因唐克良始终未向管理人补充提供任何证据材料,根据目前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856,600元属于职工债权,其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亦无充足的证据支持。故管理人作出了对其主张的职工债权856,600元全部不予确认的审核意见。管理人于2021年5月7日以EMS邮寄信函、微信等方式将该不予确认的结果告知了唐克良,并告知其对上述审核意见有任何异议,可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应诉讼。若其届时未提出异议或诉讼,则视为对该通知书的内容及审核意见没有异议。截至2021年8月8日,唐克良既未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对果联公司及果联公司上海分公司职工债权进行最终公示:

经管理人调查,确认果联公司及果联公司上海分公司共有在册职工0人,截止2021年8月8日,尚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上统称职工债权)的总额为人民币0元。公示日期从2021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25日止。

职工在公示期满前对职工债权有任何异议的,可在公示期满前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要求管理人更正,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管理人将在收到书面异议后予以再次复核并答复,如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在收到管理人书面通知后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或不予更正后未提起诉讼的,视为对本次的公示无异议。

特此公示!

                 常州果联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0二一年八月十日

附:

管理人联系方式:樊律师 13961164966;管理人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劳动西路华景大厦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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