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宣化龙诚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宣告破产裁定

张家口市宣化龙诚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宣告破产裁定

公开时间:2025-12-22 公 开 人:张家口市宣化龙诚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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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 0703破5 号之一

申请人:张家口市宣化龙诚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崔文云,张家口市宣化龙诚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25年11月6日,张家口市宣化龙诚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人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以债务人张家口市宣化龙诚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财产已明显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 向本院申请 终结张家口市宣化龙诚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同时保留管理人继续履行职责。 本院查明, 债务人张家口市宣化龙诚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账目资料、营业执照等材料遗失,管理人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未能接收到债务人的任何账目资料、营业执照等材料,仅接收到债 务 人 名 下张家口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账户 154045476200028存款 906. 12元。管 理人于2025年9 月25日将编制的 《张家口市宣化龙诚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债权审查表》提交债权人核查;经核查、核对,本院确认债权总额为16012450元。另本案审理期间产生破产费用1160元。

本院认为, 根据管理人核查的债务人张家口市宣化龙诚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财产及负债情况,可以认定债务人名下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条件,应当依法宣告债务人张家口市宣化龙诚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破产。为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本院可先行终结破产程序, 同时保留管理人继续履行职责至本案 所有清算事务全部完结后再予以终止职务。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两年内, 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 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综上所述,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 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张家口市宣化龙诚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破产;

二、终结张家口市宣化龙诚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

三、保留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张家口市宣化龙诚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职务至全部破产事项处理完毕。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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