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京永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破产清算期间配合清算义务通知书

关于南京永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破产清算期间配合清算义务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5-08-04 公 开 人:南京永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255次
  • 打印

关于南京永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相关人员

破产清算期间配合清算义务通知书

南京永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管理人员或资产占有人: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2572日作出(2025)苏0105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南京永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茂餐饮公司或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同日作出《决定书》,指定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已向永茂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股东等人邮寄《民事裁定书》《决定书》《配合清算义务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履行配合清算义务。截至202584日,管理人未接管到债务人印章、证件、账本账册、记账凭证等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重要资料。管理人现发布公告,通知上述人员自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债务人相关资料并配合管理人履行清算义务。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一、管理人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管理人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债务人及相关人员配合破产清算的义务

债务人及相关人员配合破产清算的法律义务

债务人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期间债务人由管理人全面接管,管理人决定债务人内部事务和对外代表债务人从事相关行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宣告期间,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等相关规定,上述人员的法律义务包括:

1.自破产清算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2.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企业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隐匿、私分、转让、出售企业财产;

3.向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交纳情况;

4.协助管理人接管企业,并按要求协助管理人调查与企业清算案件相关事宜;

5.管理人接管企业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6.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人民法院、管理人及债权人的询问;

7.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8.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9.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债务人及相关人员应向管理人移交的印章、证照、财产、账册及其他相关资料

请债务人及相关人员依法配合管理人开展永茂餐饮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向管理人移交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账册及其他相关资料。需移交材料、物品详细清单如下:

1.企业所有的银行账户明细表、货币、实物、企业依法享有的债权、对外股权投资、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

2.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及印鉴;

3.企业的财务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税收发票、重要空白凭证等财务资料;

4.企业的批准设立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等重要的证照文件;

5.业内部的重要合同、协议和各类文件档案资料;

6.企业所涉及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

7.企业的其他重要文件及档案资料;

8.虽不属于企业所有,但实际占有的财产等。

三、债务人及相关人员不配合破产清算的法律责任

如债务人及相关人员拒不配合破产清算工作,将承担以下相应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债务人相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现定于2025818日上午10:30在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四楼27法庭(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请自公告之日起3日内与管理人联系,配合管理人了解调查企业经营情况,否则管理人将向法院汇报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郭权

联系电话及地址:13033481770,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68号润和创智中心C7

                                          南京永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零二五年八月四日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