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董高监人员配合破产清算义务告知书

破产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董高监人员配合破产清算义务告知书

公开时间:2025-07-23 公 开 人:北京无二音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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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董监高人员配合

破产清算义务告知书

 

北京无二音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张赤委及董监高人员程旭山: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4612日作出(2025)京0108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无二音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二音缘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北京市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将管理人职责及破产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董监高人员的义务告知如下:

一、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破产企业相关人员的配合义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

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三、破产企业相关人员不配合清算的法律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第一百三十条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妨害清算罪]

妨害清算罪,是指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通过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构成妨害清算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北京无二音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及董监高人员请在公告后五日内,依法配合管理人开展破产清算工作,向管理人移交公司印章、证照、财产及其他材料,如拒绝配合,将须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特此告知

 

 

北京无二音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723

 

 

管理人联系方式:郑先生13910425397(手机号同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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