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贵州虹丰源机械有限公司第三次债权人非现场会议的通知及债权人会议文件

关于召开贵州虹丰源机械有限公司第三次债权人非现场会议的通知及债权人会议文件

公开时间:2026-01-19 公 开 人: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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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2026-01-2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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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贵州虹丰源机械有限公司第三次债权人非现场会议的通知

 

各位债权人:

按照贵州虹丰源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虹丰源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财产管理方案,为最大程度地追回应收债权,增大虹丰源公司的财产,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管理人根据虹丰源公司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关于以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议案》的规定,管理人提议召开虹丰源公司第三次债权人非现场会议。现将召开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2026年1月20日(星期二)上午10点至2026年1月22日(星期四)下午17点

二、会议方式:虹丰源公司全体债权人会议微信群召开。

三、会议的议题:审议表决两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和解的议案。

议案一:《关于被执行人石德清、李发英等拟与虹丰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被执行人龚建成、龚进军拟与虹丰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的议案》。

四、文件送达:管理人将于2026年1月19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管理人一张网,以及在虹丰源公司全体债权人会议微信群内发送会议通知,以及两个议案、表决票的会议资料。

五、会议议案的表决时间:债权人收到本通知及议案等会议资料后,应于2026年1月22日10:00前在【虹丰源公司全体债权人会议微信群】内参会,并在当日17:00之前对两个议案在微信群内发表表决意见,或者可以将填写完毕的《表决票》扫描在微信群内发送并邮寄送达管理人指定地址。逾期未发表意见也未扫描并邮寄《表决票》的,视为放弃本次表决权。

管理人邮寄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融城13号楼1808号楼,收件人:张锦,联系电话15885018788。

特此通知。

 

贵州虹丰源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附:

1、议案一:《关于被执行人石德清、李发英等拟与虹丰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的议案》;

2、议案二:《关于被执行人龚建成、龚进军拟与虹丰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的议案》;

3、表决票。

 

 

 

 

 

 

 

 

 

议案一

关于被执行人石德清、李发英等拟与虹丰源公司

达成执行和解的议案

 

贵州虹丰源机械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

贵州虹丰源机械有限公司与石德清、石德勇、李发英、邓波、石俊等人追偿权纠纷案,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24日作出(2023)黔0115民初4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石德清、石德勇、李发英、邓波、石俊应向虹丰源公司支付197,270.67元的款项。判决生效后,上述被执行人未向虹丰源公司支付款项。为此,管理人依法向观山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8)黔0115执69号】。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发现,主债务人石德清已死亡,其余四位保证人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石德清之子石逸委托代理律师向管理人提出执行和解方案,为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管理人现就其提出的和解方案向债权人会议提出议案如下:

一、执行和解方案的主要内容

被执行人的债务总额为197,270.67元。由被执行人石德清之子石逸分期清偿该笔债务,具体清偿计划如下:

(一)清偿时间及支付的金额

1、2025年春节前支付50000元;

2、2026年9月15日前支付70000元;

3、剩余77270.67元于2026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达成和解后的相关事项

被执行人与虹丰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后,解除对被执行人石德勇、李发英、邓波、石俊的限高、失信及银行卡冻结措施。如被执行人有任意一期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均可以就全部债务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二、管理人的建议

结合本执行案件的现状,被执行人主动提出执行和解方案,其支付的时间为一年。管理人认为当前经济环境下行,收回应收债权存在巨大困难,现案外人石逸为了帮助被执行人石德勇、李发英、邓波、石俊等人解除限高措施,主动加入履行前述债务,该债务加入行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同时也有利于管理人追回该笔债权,且被执行人任何一期违约时,债权人均有权对被执行人立即申请回复执行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此外,管理人及时收回该笔债权向未获全额清偿的债权进行分配,将充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鉴于此,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关于被执行人之子石逸拟与虹丰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的议案》,建议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以便管理人及时与被执行人达成并签订执行和解方案后,按期收回该笔执行款项。

上述议案,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

特此议案。

贵州虹丰源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议案二:

关于被执行人龚建成、龚进军拟与虹丰源公司

达成执行和解的议案

 

贵州虹丰源机械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

贵州虹丰源机械有限公司与龚建成、龚进军追偿权纠纷案,   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的(2017)黔0115民初5117号民事判决,判决被执行人龚建成、龚进军应向虹丰源公司支付98,648.00元的款项。判决生效后,上述被执行人未向虹丰源公司支付款项。为此,管理人依法向观山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8)黔0115执1200号】。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连带责任担保人龚进军向管理人提出执行和解方案,为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管理人现就其提出的和解方案向债权人会议提出议案如下:

一、执行和解方案的主要内容

被执行人的债务总额为98,648.00元。由被执行人龚进军分期清偿该笔债务,具体清偿计划如下:

(一)清偿时间及支付的金额

1、自2026年1月起至6月,每月支付1,500.00元,共计支付9,000.00元;8月至11月每月支付1,500.00元,共计6,000.00元。

2、2026年7月支付30,000.00元,2026年12月支付20,000.00元,共计50,000.00元。

3、2027年1月至5月每月支付1,500.00元,共计7,500.00元,剩余款项26,148.00元于2027年6月31日前支付完毕。

(二)达成和解后的相关事项

被执行人与虹丰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后,解除对龚建成、龚进军两人的限高、失信及银行卡冻结措施。如有任意一期未履行债务,则可以就全部债务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二、管理人的建议

结合本执行案件的现状,被执行人主动提出执行和解方案,其支付的期限为一年半。管理人认为当前经济环境下行,收回应收债权存在巨大困难。若被执行人主动协商,将有利于管理人追回该笔债权,且被执行人任何一期违约时,债权人等权利人均有权对被执行人采取措施。此外,管理人及时收回该笔债权向未获全额清偿的债权进行分配,将充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鉴于此,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关于被执行人龚进军拟与虹丰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的议案》,建议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以便管理人及时与被执行人达成并签订执行和解方案后,按期收回该笔执行款项。

上述议案,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

 

贵州虹丰源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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