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亚湾税局核定征收长安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公示

关于大亚湾税局核定征收长安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公示

公开时间:2025-07-25 公 开 人:陕西省工银房地产开发公司大亚湾分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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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亚湾税局核定征收长安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公示

 

陕西省工银房地产开发公司大亚湾分公司及全体债权人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19日作出(2024)粤13破申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陕西省工银房地产开发公司大亚湾分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工银大亚湾分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12日作出(2024)粤13破申111号《决定书》,指定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担任陕西工银大亚湾分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陕西工银大亚湾分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

2025年5月28日,管理人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送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湾税限改[2025]140号)。管理人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提交《关于《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回复》。

2025年6月19日,管理人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惠湾税 税通[2025]30122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惠湾税 税通[2025]30128号),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决定核定征收陕西工银大亚湾分公司开发的长安苑项目(项目编号:Z44130320170017)土地增值税。管理人向陕西工银大亚湾分公司的负责人王刚询问,其陈述长安苑项目一期工程的成本资料没有、二期工程的成本资料不全;向审计单位惠州广城会计师事务所询问,其回复从接管的2014-2024年的账套凭证,开发成本横跨十年,并且账上没有具体区分所发生成本是否属于该开发项目,无法准确判断哪些属于长安苑成本。管理人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提交《关于《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回复》、《关于《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回复2》。

2025年7月24日,管理人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惠湾税 税通[2025]36992号),载明:

通知内容:本机关已完成对你(单位)的长安苑项目(项目编号: Z44130320170017)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现通知如下:

1. 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437319111.47元(普通住宅 301525015.83元;非普通住宅0.0元其他类型房地产135794095.64元)

2. 核定征收率:普通住宅0.0%非普通住宅0.0%其他类型房地产0.0%

3. 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53111338.51元(普通住宅 39922582.41元;非普通住宅0.0元其他类型房地产13188756.1元)

4. 减免税额:0.0元;

5. 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9628054.92元;

6. 应补(退)土地增值税:43483283.59元;

7. 项目总可售面积:77016 .86平方米(普通住宅 44943.8平方米;非普通住宅0.0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 32073.06平方米)

清算时已售面积58700.96平方米(普通住宅38760.19 平方米;非普通住宅0.0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19940.77 平方米);

清算后剩余可售面积:18315.9平方米(普通住宅 6183.61平方米;非普通住宅0.0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 12132.29平方米);

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土地增值税补 (退)税事宜。逾期未办理,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若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管理人特将上述情况向陕西工银大亚湾分公司及全体债权人公示,公示期2025年7月25日-2025年8月25日。公示期内,陕西工银大亚湾分公司及全体债权人对《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地址:惠州市惠城区东湖西路168号和庆商务大厦十五楼,联系人:徐律师13825438093,刘律师 18200965769),书面异议应当载明异议事项及异议理由。

特此公示

 

 

陕西省工银房地产开发公司大亚湾分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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