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龙之杰钢材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核查报告

昆山龙之杰钢材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核查报告

公开时间:2026-06-02 公 开 人:昆山龙之杰钢材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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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龙之杰钢材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的报告

昆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山法院”)于2026年4月14日作出(2026)苏0583破申1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昆山龙之杰钢材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之杰公司”或“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6)苏0583破160号《决定书》,指定江苏新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昆山龙之杰钢材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勤勉尽职地调查、核实龙之杰公司所欠之债务,并形成了《昆山龙之杰钢材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表》提交本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一、债权审查机制

为了保质保量完成对申报债权的审查工作,管理人有一套完善的债权审查机制。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先由管理人派出的接待人员指导填写相应资料,初步整理后形成申报档案,并将这些申报档案编号录入电脑,然后进入审查程序。审查程序分为三步进行:

第一步,债权组初审律师从主体是否适格、证据的完整性及证明效力、诉讼时效等法律角度审查申报人的债权证据,区分债权是否经法院判决或仲裁委裁决,若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债权,若否且证据提交不全的情况下,及时与申报人沟通,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充证据;

第二步,债权组负责人根据申报债权的基本情况、初审律师意见、相关知情人员的核对意见,签署认定意见;

第三步,终审律师综合前述意见,作出债权认定结果。

遇到疑难复杂的申报或与前述意见不一致的情况,终审律师召集各组进行合议。经商讨形成一致意见后最终确认债权。

二、债权通知、申报情况

(一)通知情况

管理人依据债务人涉诉、涉执案件清单以及相关知情人员提供的情况,整理出《已知债权人名册》。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中国裁判文书网、天眼查等网站查询确认已知债权人联系方式。管理人协助法院共计向7家已知债权人邮寄送达了龙之杰公司的书面债权申报通知及申报材料。

(二)申报情况

本案的债权申报期限经昆山市人民法院确定,自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至2026年5月15日,管理人收到本案申请人及税务局4家债权申报资料,申报债权总金额为176,025,334.46其中普通债权175,995,074.46元,税款债权30,260.00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了登记、审查,并编制了《昆山龙之杰钢材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表》,提交本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对于债权申报通知及申报材料的签收及申报情况,截至2026年5月15日,管理人向已知7家潜在债权人送达债权申报通知及申报材料,1家债权人的债权申报通知材料被退回;另外6家显示已签收,其中公积金已回函,4家已申报

对于1家已签收但尚未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将继续联系债权人申报债权。

三、债权审查情况

截至2026年5月26日,管理人审查认定了4家债权,债权金额合计146,220,609.87元,其中普通债权146,190,349.87元,税款债权30,260.00核减债权金额29,804,724.59元,核减的原因为债权人申报加合错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不属于破产债权。

四、职工债权的调查及公示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调查工作开展情况

管理人接管龙之杰公司后,对龙之杰公司是否存在欠付职工工资等情形进行了调查,具体调查情况如下:

1.在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未查有仲裁案件。

2.经在昆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查询,龙之杰公司目前已无人参保。

3.2026年5月19日,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对目前职工债权情况进行公示。异议期截至2026年5月26日。截至本次会议召开时,管理人未收到书面异议。

五、异议债权的救济途径

如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债权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债权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如债权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或提起诉讼,则视为对管理人的债权审查结果无异议,管理人将据此提请昆山市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债权表更新或变动的,原则上通过非现场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管理人将更新或变动的债权表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予以公示公告,并短信或微信通知全体债权人公示事项,债权人有异议的,在公告确定的异议期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公告未确定异议期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自接管龙之杰公司以来,在昆山法院的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管理人团队的每一位工作人员本着对全体债权人高度负责的精神,以勤勉尽职的态度,认真审查每一笔申报债权,以确保经审查确认的每一笔债权均合法、真实、有效。

今后,管理人将一如既往做好债权审核工作,努力维护每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希望各位债权人能继续对管理人的工作给予理解及支持。

下面请各位债权人核查债权表。

昆山龙之杰钢材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2026年5月26日

附件

龙之杰-提请核查债权的报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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