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书(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的相关义务用)(苏州市凯瑞文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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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5-07-09 公 开 人:苏州市凯瑞文化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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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凯瑞文化有限公司及相关管理人员: 本院于 2025 年 7 月 9 日裁定受理了申请人李智华申请 被申请人苏州市凯瑞文化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 定江苏惟新律师事务所担任债务人苏州市凯瑞文化有限公 司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 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或终止)之日,你们应当承 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 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 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 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 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 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 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可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 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相关管理人员应 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和业务的询问。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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