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移交河南坤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印章、证照、财产等的通知书

关于要求移交河南坤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印章、证照、财产等的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5-07-25 公 开 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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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移交河南坤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印章、证照、财产等的通知书

 

 

河南坤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财务等高级管理人员: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19 日作出(2025)豫04破申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河南坤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22日作出(2025)豫0482破4号决定书,指定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履行管理人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管理人应履行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等职责。现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你们作出书面通知,内容如下:

一、请按照本通知指定的时间及地点向管理人移交你们持有的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债务人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实物财产及其权利凭证;

(二)债务人的现金、有价证券、银行账户印鉴、银行票据;

(三)债务人的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四)债务人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及其他印章;

(五)债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经营资质文件等与债务人经营业务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

(六)债务人的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报表等财务账簿及债务人审计、评估等资料;

(七)债务人的批准设立文件、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债务人内部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

(八)债务人的各类合同协议及相关债权,债务等文件资料;

(九)债务人诉讼,特载案件及其案件材料;

(十)债务人的人事档案文件:

(十一)债务人的电脑数据和授权密码及相应控制权限的硬件介质,电子银行授权密码和相应硬件介质;

(十二)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但由债务人占有或者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十三)债务人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十四)债务人的其他重要资料。

二、在向管理人移交上述资料的同时,还应向管理人书面说明以下情况:

(一)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情况、资金账户情况等);

(二)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情况(列明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权债务数额、有无担保、债权债务形成时间、被催讨情况和催讨偿还情况);

(三)债务人的职工情况(列明职工名字、工作年限、工资、社会保险等基本情况及安置补偿方案);

(四)债务人的股东或出资人的出资情况,以及是否有存在侵占债务人财产的行为;

(五)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或者侵占债务人财产的行为;

(六)债务人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情况、业务情况:

(七)有关债务人的未结诉讼、仲裁以及未执行宪毕的案件情况;

(八)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的财产转让行为、提供担保行为、债务清偿行为、放弃债权行为:

(九)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查了解的其他情况。

 

三、本通知项下的移交时间为收到该通知后三日内(具体时间请至少提前1日与管理人联系确认),移交地点为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9号国泰财富中心24层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即管理人的办公场所),联系人:李瑞超律师,15738399267。

四、自河南坤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之日起,你们应停止使用河南坤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全部印章,若有擅自使用行为均视为无效。

五、若你们未能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本通知要求履行相应义务的,管理人将公告遗失河南坤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合同章等全部印章及全部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正、副本等,并且声明作废。同时,管理人将向人民法院如实汇报,届时人民法院将对你们采取相应的民事制裁措施:若因你们怠于履行义务给债务人、债权人或管理人造成损失的,你们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对于任何需要向管理人反馈的情况,请采用书面方式,并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9号国泰财富中心24层

收件单位: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

收件人:李瑞超(15738399267)

特此通知。

河南坤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7月25日

 

附件:

《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告知书》

 

 

 


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告知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债务人(破产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管、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三)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四)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五)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六)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债务人(破产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管、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违反法定职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应予缴付;公司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予以追回。

6.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司法责任

1.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

2.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3.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4.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5.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三)刑事责任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管、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常见的犯罪罪名:

1.【虚报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釆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颗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5. 【妨害清算罪】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6.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者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7. 【虚假破产罪】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8.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为规定从重处罚。

 

 

 

 

河南坤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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