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创昕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债权补充公示的公告

北京创昕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债权补充公示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6-02-05 公 开 人:北京创昕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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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创昕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职工债权补充公示的公告

北京创昕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2日作出(2025)京0105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创昕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昕公司)破产清算,并于2025年12月8日作出(2025)京0105破9号《决定书》指定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北京创昕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对职工债权情况进行调查,现将职工债权情况予以补充公示:补充确认职工债权人2人,补充确认职工债权金额125,852.69元。其中郭号45,600.25元,寇文超80,252.44元。

此外,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六条第二款“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债权的性质、数额、担保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情况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等规定。部分职工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仲裁或未申请执行等,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管理人依法不予确认债权,涉及职工1人(石立峰),涉及金额322,270.71元。

职工对公示记载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管理人公示后五日内申请管理人进行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职工可在收到不予更正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更正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逾期未申请更正的,视为无异议,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职工自行承担,与管理人无关。

特此公告!

 

管理人联系电话:18612687593;联系人:唐旭东;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银河SOHO-B座909号。

 

北京创昕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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