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康利食品厂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哈尔滨市康利食品厂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公开时间:2026-01-28 公 开 人:哈尔滨市康利食品厂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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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康利食品厂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各债权人:

鉴于哈尔滨市康利食品厂破产清算一案案情复杂特殊,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企业财务账目和经营资料等书面材料全部不知去向。为提高破产审判效率,降低破产程序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基于管理人调查发现的债务人财产和债权审查确认的状况,管理人特制定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本方案可以执行的前提是以登记在王义、纪慧文名下的土地及房产被管理人依法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回。

一、分配原则

遵循公平、公正、有序的原则,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进行分配。

二、分配方式

本案以货币形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

截止本次债权人会议,除已划转到王义名下的康利食品厂土地、房产、设备外,未发现债务人有可供分配的财产。本分配方案通过后,后续如果登记在王义、纪慧文名下的土地及房产经法律途径被追回,按照本方案设定的规则实施分配,不再另行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

截止本次债权人会议,共有41户债权人申报债权,经管理人审定确认的债权人数为39人,不予确认2人。审定确认债权总计:14119517.76元(其中本金:7863732.4元;利息:6060714.31元;受理费等:195071元)。以上39人的债权审定确认表已经经法院裁定确认,有权参与分配。

如登记在王义、纪慧文名下的财产被追回,王义、纪慧文的相关债权将由管理人依法予以审定,申请法院予以认可后,也有权参与分配。

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并由管理人按《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分配的顺序、比例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的规定,管理人列明各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数额,由破产财产优先清偿。

1.破产费用

前期已发生的破产费用均由管理人垫付,最终以破产终结后审计确定的金额为准。

后期预计发生的费用:办理企业注销等费用、衍生诉讼费、破产案件受理费、拍卖费、评估费等,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管理人报酬由法院决定。

如登记在王义、纪慧文名下的财产不能被追回,因康利食品厂没有财产可供分配,以上应必须支付的费用由管理人申情法院由破产基金中予以适当补偿。其他费用由法院核销。

2.共益债务

目前暂无,之后以实际发生为准。

(二)破产债权的分配顺序和清偿率

管理人将以届时人民法院已裁定确认的债权为基数按比例进行分配。之后补充申报的债权,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补充申报且经审查确认的债权人,可相应参加以后得分配(如有),并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发生的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破产案件受理费和管理人报酬等全额支付后,仍有财产可供分配的情况下,破产财产将以剩余可分配财产总额除以届时已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普通债权总额的比例来确定清偿比例,并按该清偿比例对各普通债权人进行分配。

六、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本方案实施的前提是: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含破产程序终结后),待管理人完成债务人资产被追回处置后,管理人将不再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直接在扣除相关破产费用后,按照本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规则计算具体分配数额,向债权人公示,并依此进行分配。

由管理人将本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本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分配方式采用货币形式,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若债权人变更账户的,须于分配方案实施前3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若由于债权人提供账户错误或账户变更未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而导致的损失,应由该债权人自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8条的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届时如由于在管理人要求的期限内不提供或提供错误的账户信息,导致无法收到分配额的,均视为不受领,即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

 

以上分配方案请债权人会议予以审议并进行表决。

 

 

哈尔滨市康利食品厂管理人

2025年12月5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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