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蔡玟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财产 分配方案实施细则(第一次分配)

重庆蔡玟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财产 分配方案实施细则(第一次分配)

公开时间:2025-08-18 公 开 人:重庆蔡玟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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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蔡玟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财产

分配方案实施细则(第一次分配)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1224日作出(2024)渝05破申740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重庆蔡玟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蔡玟慧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1225日作出(2024)渝05369号决定,指定重庆尚翎普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5213日,蔡玟慧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会议通过了《重庆蔡玟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重庆蔡玟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及《重庆蔡玟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制定本破产财产分配实施细则如下: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总额

20254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053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蔡玟慧公司无异议债权6户(共6笔),确认债权总额53,094.47具体构成如下:

1.普通债权

经法院确认,蔡玟慧公司普通债权6笔,普通债权金额共计人民币53,094.47元。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如蔡玟慧公司存在补充申报债权的,相关债权人的权益根据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补充确认无异议债权裁定书及上述法律规定处理。

二、可供分配的财产总额

管理人在执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庆蔡玟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尹勇洪、唐亮、饶中芳、王博、谭鑫、张永燕共有100.00万元的认缴出资未实际缴纳到位。管理人就前述股东出资相关事宜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协商,股东饶中芳与管理人达成一致,其同意清偿无异议债权、破产费用、管理人报酬等共计 114,064.47元。管理人已于2025 818日收到该笔款项。

(一)货币财产

蔡玟慧公司可供分配的财产总额114,064.47

(二)非货币财产

暂无。后续若出现破产非货币财产将变现后纳入分配。

三、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蔡玟慧公司财产随时清偿。

(一)破产费用

1.截至2025815日发生的破产费用明细如下:

 

序号

时间

事项

金额

备注

1

2024.12.30

刻章费用(管理人公章)

290.00

 

2

2025.1.2

刻章费用(负责人私章)

 120.00

 

3

2025.1.2

登报

 360.00

 

4

2025.6.17

诉讼案件公告费

 200.00

 

 

970.00

 

2.管理人报酬

管理人本次依据前述与股东饶中芳协商收取的管理人报酬 50,000.00元予以支取。

3.破产案件受理费

破产案件受理费114,064.47为基数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章财产案件交纳标准减半计算,破产案件受理费为1,290.64本次支取具体金额由管理人申请法院确定。以后如有增加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按前述标准计算后补收差额。

(二)共益债务

未产生共益债务。

四、预留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预留费用:10,000.00

(1)预留税务注销、工商注销、银行转账手续费及邮寄等各项杂费共计5,000.00元。

(2)预留破产案件受理费5,000.00

    以上费用按照实际结算后,如有剩余款项退还给付款人饶中芳;如不足由饶中芳支付。

五、分配方案

(一)本次可供分配的财产

本案中,破产财产在扣除破产费用及预留费用后,剩余可供分配的金额为53,094.47

本次分配的总金额为53,094.47元,具体分配情况请参见附后的《破产债权清偿第一次分配明细表》。

(二)财产分配的顺序和比例

扣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本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

本案普通债权6笔,金额共计53,094.47元,可获得分配的债权总额53,094.47元,本次分配的普通债权清偿率为100.00%

(三)破产财产分配方式

1.分配方式

本次分配以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因债权人自身和/或其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分配款项不能到账,或账户被查封、冻结、扣划,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名称、联系方式或收款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在执行分配方案时仍无法通知到的债权人,管理人将提存分配款项,因提存分配款项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管理人将在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债权人所提供的账户信息转账支付(法院发通知要求协助执行的除外)。职工债权部分,管理人将代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分配提存及预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未领受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对其分配额进行提存,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将把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本分配细则中的预留金额以最终实际发生的为准,清偿后若仍有剩余,则管理人将按照本方案细则确定的清偿顺序依次进行清偿。

3.本次分配过程中,如管理人报酬、税款等费用有所调整,仍按照本细则五、分配方案(二)财产分配的顺序和比例顺序继续分配。本次分配完结后,管理人如发现有可以追回的财产或蔡玟慧公司有其他可供分配财产的,管理人将在扣除相关破产费用后按照本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规则进行补充分配,不再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

六、以上《第一次分配细则》将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公示。债权人有权自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经管理人审查书面异议成立的,管理人将予以修订,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管理人将《第一次分配细则》进行分配。

、其他事项说明

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若有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的,其债权经管理人审查,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遵照以上分配方案细则进行分配,但对在其债权确认之前已分配的破产财产不能参与分配。补充申报债权人应当支付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

附件:破产债权清偿第一次分配明细表

重庆蔡玟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十八日

 

 

 

 

 

 

 

附件:

重庆蔡玟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债权清偿第一次分配明细表

单位:元

 序号

  债权人名称/姓名

 债权性质

 债权金额

 分配金额

 清偿率

1

白勇

 普通债权

 15,995.00

 15,995.00

100.00%

2

重庆环骐食品有限公司

 普通债权

 12,707.23

 12,707.23

100.00%

3

凌国语

 普通债权

 8,765.36

 8,765.36

100.00%

4

李小凤

 普通债权

 3,107.70

 3,107.70

100.00%

5

苟安胜

 普通债权

 9,042.00

 9,042.00

100.00%

6

九龙坡区谢家湾秸润食品经营部

 普通债权

 3,477.18

 3,477.18

100.00%

 合计

 

 53,094.47

 53,09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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