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核查结果的报告

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核查结果的报告

公开时间:2026-04-21 公 开 人:江西华立源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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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华立源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全体债权人:

2025年12月8日,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简称“吉州法院”)作出(2025)赣0802破申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西华立源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立源公司”、债务人)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25年12月8日作出(2025)赣0802破13号决定书,指定江西华立源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清算组自聘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为华立源公司重整期间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6年3月13日,华立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吉州法院的主持下顺利召开,会上管理人作了债权申报和审查情况报告,并将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会议后,部分债权人对自身债权提出异议,有债权人向管理人补充提供材料。

现将华立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核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债权申报和审查情况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截止2026年3月11日签收的申报材料,管理人共计收到82户债权人的债权申报材料,申报的债权金额共计382105527.62元,管理人认定金额为172540463.76元,暂不认定金额为203445541.8元,不予认定金额为4723271.83元。职工债权8户8笔,认定金额为81054.51元

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债权,原审查债权异议及变更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管理人于2026年3月13日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根据管理人所作债权核查表的规定,“债权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已审查确认债权’及‘不予认定债权’有异议,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15日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未提交核查表或提交空白核查表的,视为对《债权表》无异议。”

截止2026年3月28日,管理人共收到3家债权人的书面异议材料,债权人为深圳市精捷能电子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中金岭南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上述债权人提出的异议理由和提供的补充证据材料,对深圳市精捷能电子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予以采纳,管理人相应对其债权增加6060.52元。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中金岭南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部分暂不认定债权人向管理人补充提交了相关证据,经管理人初步核查确认,在与债务人核对无误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确认。

其他债权人在会议结束后15日未向管理人提出异议,管理人按照审定的《债权表》确认债权,并针对无异议债权拟向法院裁定确认。

特此报告。

江西华立源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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