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智多园婴幼儿保育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监高人员 责任释明-公告

南京智多园婴幼儿保育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监高人员 责任释明-公告

公开时间:2025-07-11 公 开 人:南京智多园婴幼儿保育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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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董监高人员

责任释明-公告

2025)智多园破管字第 3 

南京智多园婴幼儿保育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025年7月9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根据丁美琴、董凤兰、张敏的申请,裁定受理南京智多园婴幼儿保育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自破产申请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破产申请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同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你公司拒不向管理人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你公司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你方需要参加,原则上以书面形式召开。确需现场形式召开的,则定于2025年8月25日14时30分在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第一法庭(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板仓街258号)召开,具体召开形式将由管理人于召开3日前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南京智多园婴幼儿保育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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