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次提请债务人核查债权表的公告

关于再次提请债务人核查债权表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07-29 公 开 人:勉县沔水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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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县沔水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并法定代表人: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汉中中院)于2025年4月10日裁定受理勉县沔水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沔水公司/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为沔水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5年7月29日9时,沔水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汉中中院召开。按照会议议程,管理人已将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经管理人通知沔水公司未与管理人联系,且未派员出席本次会议,管理人特将《勉县沔水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债权表(详见公告附件)进行公告,提请债务人核查。

债务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规定,核查债权行使权利。债务人如对管理人审核的债权(包含认定债权金额及债权性质)有异议,可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如收到管理人的回复或债权调整意见,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仍有异议的,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十五日内(2025年8月13日前)向汉中市勉县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债务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十五日内(2025年8月13日前),既未向管理人提出异议申请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视为对提交本次债权人会议上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管理人将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就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管理人联系方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团结南路35号高新新天地T336层,联系电话:13201597910

特此公告

 

勉县沔水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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