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搏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广州市搏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公开时间:2025-07-10 公 开 人:广州市搏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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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2025搏达文化破管字第21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对申报的债权登记造册,并逐一进行了审查,审查后编制了债权表详见附件1。管理人现将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债权申报情况

截止至债权申报期满共有9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9笔债权含职工债权,债权申报总343,020.65元。

二、债权审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管理人对申报的9户债权人含职工债权人资格及债权性质、金额进行审查,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3笔债权,确认债权金额合计111,223.65元,其中普通债权金额为106,890.61元,民事惩罚性赔偿金4,333.04剩余6笔待定债权的申报金额合计230,189.79

综上,管理人确认3笔债权,确认债权金额合计111,223.65元,其中普通债权金额为106,890.61元,民事惩罚性赔偿金4,333.04元。

三、职工债权调查情况

管理人通过全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公告网、中国审判信息流程公开网、粤公正小程序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进行检索以及向广州海珠区人民法院、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阅卷,发现搏达文化公司涉及劳动仲裁及相关诉讼执行案件4宗

管理人已通过各种公开渠道(包括向相关法院仲裁委员会申请阅卷)尽可能地获悉各职工债权人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向职工债权人寄送调查材料截至目前,仅1位职工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金额为41414.79元,另2位潜在职工债权人的劳动仲裁发生于2015年,因劳动仲裁委员会保管期限的原因,管理人暂未调取到相关案件卷宗,管理人亦未查询到对应劳动执行案件信息,且在未接管到任何人事合同资料的情况下,目前无法调查核实是否存在前述职工债权,若在本案终结破产程序之前无职工申报,则视为前述2位潜在职工债权人已实际获得清偿或已经过执行时效而放弃清偿的权利,管理人将依法不再处理。

经管理人调查和审查,前述1笔职工债权目前仍处于执行程序中,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尚未终结本次执行,故该笔职工债权暂列为待定债权,待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后,管理人再予以审查,并另外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现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搏达文化公司含利害关系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应当向管理人书面提出,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即2025725日前)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若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提交法院受理通知书等材料。

搏达文化公司含利害关系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特此报告。

广州市搏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 

附件:

1.《债权表一》

2.《待定债权表一》

3.《债权审核基本规则》



附件1:

广州搏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债权表

序号

债权人名称/姓名

管理人确认债权金额(元)

债权性质

1

广东骏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0,000.00

普通债权

2,415.00

民事惩罚性赔偿金

2

黎永安

26,989.42

普通债权

3

陈仕城

19,901.19

普通债权

1,918.04

民事惩罚性赔偿金

合计  

111,223.65

 

备注:债权性质为民事惩罚性赔偿金,为管理人审核确认的迟延履行期间利息。



附件2:

广州搏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待定债权

序号

债权人名称/姓名

申报债权总额(元)

待定原因

1

梁健麟

56,175.00

诉讼未决

2

黄万锂

40,800.00

诉讼未决

3

叶平

41,414.79

执行未结

4

李荣威

13,000.00

待补充材料

5

吴政

16,800.00

待补充材料

6

中管通地下管线技术(广东)有限公司

62,000.00

待补充材料

合计

230,189.79

 

 

 

附件3:债权审核基本规则

债权审核基本规则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搏达文化公司的实际情况,管理人拟定下列破产债权的审查原则,并依此原则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初步审查。

1.管理人在债权审查时采用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原则。

2.形式审查:管理人对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形式进行审查,包括审查债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申报的搏达文化公司是否为破产案件的搏达文化公司、申报的权利种类和性质经形式审查,未满足申报要求的,由管理人书面通知申报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补充材料,并告知申报人,逾期不补充或补充后仍不合格的,将不予受理债权申报,管理人可根据申报人的要求出具不予受理回执/不予认定的审查意见。

3.实质审查: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申报,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但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债权不列入破产债权;虽无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但证据真实、合法、充分的,可根据有关证明文件确认债权。

4.管理人审查申报债权的诉讼时效与申请执行时效。凡超过诉讼时效或申请执行时效,又无时效中断或中止证据的,不予确认债权。

5.债权申报中包含利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202565起停止计息。

6.债权人申报利息但未提出明确金额及计算方法的,待债权人明确申报利息金额及计算方法后予以审查确认。

7.申报债权中包含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用等实现债权费用,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金额进行确认,不计算利息。

8.债权人有权申报利息或诉讼费等债权而未申报的,视为放弃申报。但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须承担管理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

9.凡管理人通知债权人补交资料的,债权人应及时补充提交,逾期不补充或补充后仍不合格的,如果补交资料属于形式审查所需之资料,将不予受理该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如果补交资料属于实质审查所需之资料,则该债权人将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10.本原则未尽事宜,由管理人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

二、对本人/本单位的债权核查

对管理人审查的本人/本单位的债权有异议的本人/本单位应在债权人会议后七日内向管理人提交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为对本人/本单位的债权经核查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搏达文化公司、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对管理人再次审查的本人/本单位的债权仍有异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搏达文化公司、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逾期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视为对债权无异议。

三、对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核查

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中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在债权人会议后七日内向管理人提交书面说明及提出异议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注明对债权表中有异议债权的序号和债权人名称及异议理由,不写明异议理由或逾期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为对其他债权人的债权经核查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搏达文化公司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对管理人再次审查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仍有异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搏达文化公司、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逾期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视为对债权无异议。

四、暂缓债权的补充审查说明

出现暂缓债权主要是由于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所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经管理人审查后尚需补充而未补充完整,导致其所申报债权的性质或金额需待补充完整相关证据材料如银行流水、交易合同、执行情况、诉讼时效等,或是管理人需结合接管材料、审计报告、相关部门调取档案等予以核查后才能最终确定。

管理人收到暂缓债权的补充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暂缓债权进行补充审查,并相应修订债权表。管理人应保管债权申报材料,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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