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冠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书面核查债权的报告

菏泽冠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书面核查债权的报告

公开时间:2025-07-15 公 开 人:菏泽冠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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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冠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书面核查债权的报告

2025)冠岑制冷破管字第5

 

菏泽冠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全体债权人:

    鄄城县人民法院于2023313日作出(2023)鲁1726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国富中投资产管理(青岛)有限公司对菏泽冠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3510日作出(2023)鲁17261号决定书,指定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担任菏泽冠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在鄄城县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勤勉尽责,依法调查、核实债务人债务。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后有异议的债权、补充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为提高核查效率,降低核查成本,切实保障债权人利益,管理人现将本次债权审查情况提交全体债权人核查。

一、债权审查的机制、原则和标准

管理人按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债权审查机制、原则和标准对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后有异议的债权、补充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

、债权审查情况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对申报的债权逐一进行了审查,审查后编制《菏泽冠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债权表(第批)》(以下简称债权表),提交全体债权人核查。本次债权的核查期限截止2025730日。

对编入债权表内的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确认金额322149.84元,普通债权确认金额2808296.17元,劣后债权确认金额0元。不予确认债权金额14347599.63元。

、异议债权的救济途径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或管理人对异议债权解释或调整后仍有异议但未及时提出债权确认之诉的,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特此报告。

 

  菏泽冠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十五

 

附件:《菏泽冠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债权表(第批)》


 

菏泽冠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债权表(第四批)

序号

债权人名称

申报金额(元)

确认金额(元)

不予确认金额(元)

劣后金额(元)

债权性质

备注

1

王纯柱

4,998,641.09

1,038,350.96

3,960,290.13

0.00

普通债权

 

6,009,002.89

322,149.84

5,686,853.05

0.00

有财产担保债权

在担保财产变现价值228740.54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其余部分93409.3元转为普通债权

1,699,356.16

0.00

1,699,356.16

0.00

不予确认

 

2

王婷

4,771,045.50

1,769,945.21

3,001,100.29

0.00

普通债权

 

 

合计

17,478,045.64

3,130,446.01

14,347,599.63

0.00

 

 

 


附件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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