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配合提供财务及税务等相关资料的告知书

关于配合提供财务及税务等相关资料的告知书

公开时间:2025-12-24 公 开 人: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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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配合提供财务及税务等相关资料的告知书

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创胜先生

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谢海榆先生

公司股东纪海有限公司

2021122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中院”)裁定受理对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利海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2321日指定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现已更名为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负责开展破产清算工作。

2025年11月17日,管理人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天河税务二所”)发来的穗天税二所 税通〔2025〕149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因利海公司无法提供世纪绿洲项目完整的收入销控表、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书、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凭证资料。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四十条第(三)项所列“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的情形,决定对该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实施核定征收。

因利海公司及相关人员拒不配合破产清算工作,未向管理人移交包括公司的财务账册和税务申报资料在内的所有资料,因此,管理人无法就通知书中各项内容及数据发表意见,仅天河税务二所提出通知书中存在不符合常理之处,但由于未接管到利海公司的财务及税务资料,无法按照通知书要求提供材料。

2025年12月16日,管理人收到天河税务二所发来的穗天税二所 税通〔2025〕159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已完成对世纪绿洲花园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并通知利海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土地增值税补(退)税事项。若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5年12月18日,管理人配合评估机构就华海大厦开展评估工作过程中发现利海公司部分项目文件及财务资料储存在华海大厦19楼、22楼、23楼。对于该新发现的资料线索,管理人再次要求贵方配合本案清算工作如下:

一、关于配合清算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及有关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利海公司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利海公司的有关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利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利海公司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及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利海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利海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利海公司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二、关于再次要求配合清算工作的通知

贵方分别作为利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需承担相应清算义务,但迄今仍怠于履行。

为此,请贵方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7日内(即2025年12月30日前)与管理人联系,由贵方或相关持有上述资料的单位或个人向管理人移交利海公司的财产、印章印鉴、证照、账簿账册、文书等资料,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若无法移交,请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5日内(即2025年12月28日前)向管理人作出书面说明,并附相关证据及线索。

方向管理人移交并由管理人依法接管前,应当妥善保管利海公司的财产,不得非法处理公司的账册、文书、印章和证照等,不得有私自处置公司资产、清偿债务、签订合同等损害公司的行为。

三、关于未配合清算的责任告知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118条及有关规定,如利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6条、第127条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或者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依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不配合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不准出境的决定,以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如上述人员的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管理人将依法追究上述主体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并将因此获得的赔偿归入债务人财产。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及有关规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利海公司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利海公司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利海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及有关规定,利海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利海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利海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利海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 若你方拒不移交利海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移交不完整,或有其他妨害清算的行为,管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罚款或强制措施,对你方进行处罚,你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目前税务机关因利海公司未提供完整的财务及税收资料,已决定对利海公司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征缴世纪绿洲花园土地增值税,核定利海公司应补缴土地增值税已逾4亿元。现郑重函告贵方,请及时向管理人移交掌握的利海公司财务及税务资料,以便管理人依法代表利海公司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如因贵方未及时提交财务及税务资料导致利海公司及其债权人利益受损,贵方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告知。

 

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

 

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六号周大福金融中心65楼08-12单元

联系人:仇律师,联系电话:131386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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