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供收款账户的通知书

关于提供收款账户的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5-07-10 公 开 人:广州市永安百货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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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仕清雅商贸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路凤凰四街北91011号(现地址为广州市海珠区凤凰四街353637号)19套房屋的买卖事宜,贵我双方于202342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约定,“……如存在甲方因第三人使用房屋可主张租金或房屋使用费、房屋占用费等,则自该批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至乙方(及其指定第三方名下)之日起,由乙方(及其指定第三方名下)自行向第三人追索相应的费用,与甲方无关。”

2023828日,19套房屋已转移登记至贵司指定的第三方名下。根据贵我双方的合同约定,自2023828日之日起,贵司自行向第三人追索租金或房屋使用费、房屋占用费等。但是,贵司未自行向第三人主张,导致第三人至今仍向我方支付有关费用。

2024813日,管理人已通过国内邮政特快专递(EMS1219252470710),通知贵司在三日内提供账户及交接租金、房屋使用费、房屋占用费等。

2025513日,管理人已通过国内邮政特快专递(EMS1391172212812),通知贵司在三日内提供账户及交接租金、房屋使用费、房屋占用费等。

2025522日,管理人已通过国内邮政特快专递(EMS1391171216512),通知贵司在三日内提供账户及交接租金、房屋使用费、房屋占用费等。

2025527日,管理人已通过国内邮政特快专递(EMS1391172236612),通知贵司在三日内提供账户及交接租金、房屋使用费、房屋占用费等。

贵司已签收上述份书面通知,但贵司至今未书面回复管理人。

管理人现再次郑重通知贵司下列事项:

请贵司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方书面提供指定的收款账户信息。我方将按合同约定,向贵司无息转账交付应属于贵司的费用,并将贵司的收款账户信息提供给第三人。如贵司迟延提供或拒绝提供的,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提存的有关费用、租金不能收取等),由贵司自行承担。

专此函达。

广州市永安百货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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