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居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清算责任公告

昊居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清算责任公告

公开时间:2026-05-12 公 开 人:昊居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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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责任公告

昊居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朱伟雄,财务负责人蔡旭恒,股东广州晨悠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桂居科技有限公司,其他相关责任人员

2026年2月2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粤破终435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浙江万豪泓居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昊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居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6年3月26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粤01破94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指定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担任昊居公司管理人,负责破产清算工作。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法要求昊居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提供占有和管理昊居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给管理人,昊居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须于202651817:00将全部资料移交管理人接管。根据有关规定,管理人现向昊居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告知相关责任义务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妨害清算罪】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虚假破产罪】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3款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118条第三款规定,上述批复第3款规定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系指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不履行《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6条、第127条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或者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依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不配合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不准出境的决定,以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118条第四款规定,上述批复第3款规定的“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系指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配合清算的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状况不明,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的规定及时履行破产申请义务,导致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后,视情节轻重可以单独或综合采取拘传、罚款、限制出境、司法拘留、限制高消费、失信惩戒等措施:(一)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二)列席债权人会议人员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三)违反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人民法院责令提交后仍不提交的;(四)违反企业破产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或者隐匿债务人财产、印章和会计报告、账簿、文书等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五)未经人民法院许可,擅自离开住所地的;(六)不履行协助、配合义务可能影响破产程序进行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若昊居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逾期不提供或拒不向管理人移交昊居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或者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或协助抽逃出资的,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请人民法院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昊居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逾期未联系管理人且未向管理人移交昊居公司相关材料的,视为已了解上述规定,并确认无任何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向管理人移交。

特此公告

 

 

昊居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511   

 

附:

管理人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5902-07A室

联系人:昊居科技有限公司管理

电话:15013397404

邮政编码:510610

E-mail:dsglr@dsmail.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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