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与审查工作报告

债权申报与审查工作报告

公开时间:2025-07-10 公 开 人:广州中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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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债权申报审查工作报告

广州中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

广州中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

202551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裁定受理广州中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产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2025)粤01190号,并指定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担任广州中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理人恪尽职守,积极开展债权申报与债权审查工作,现向各位报告债权申报和审查情况如下。

一、债权申报公告及通知情况

管理人202565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本案受理、债权申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的公告债权申报截止日期为202573日。

此外,根据调查的情况,管理人整理已知债权人名单,中大产业公司破产清算期间国内邮政特快专递邮寄的方式合计通知了6可能的已知债权申报债权

二、债权申报情况

截至202573日,4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4普通债权,申报总额为人民币28,740,970.98

三、债权审查工作

为规范债权审查工作,管理人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大产业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债权审核规则,对于所有申报的债权适用统一的标准予以审查,以保证在中大产业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依法、公平处理债务。

此外,管理人安排专门团队进行债权申报审查工作,对债权审核的工作分责到人,细化债权申报登记和审查工作流程,成立债权申报小组专门接待债权申报。债权申报小组接收债权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规定,对债权性质、金额、担保财产、诉讼时效是否届满、是否超过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等进行审查;对于意见不一致的、疑难复杂的,进行复核审查。

四、债权审查情况

截至目前针对上述已申报的债权,4家债权人申报4普通债权已经管理人审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确认债权

经审查,管理人审查确认3家债权人申报的3笔普通债权,审查确定金额为19,279,013.38元。

(二)暂缓确认债权

经审查,管理人暂缓确认1家债权人申报的1笔普通债权,申报金额为11,500.00

(三)职工债权、社保债权的调查情况

经调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中大产业公司不存在欠付职工债权、社保债权等情形。

(四)税收债权的调查情况

2025611管理人通过国内邮政特快专递邮寄方式,书面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申报税收债权,书面通知已被签收。

2025613日,管理人通过广州中院智慧破产管理系统,书面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申报税收债权,通知状态显示“成功”。

2025626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赤岗税务所出具的复函显示经查询现行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截至2025623日,中大产业公司的税务登记状态为正常,暂未查询到欠缴税费信息

经调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中大产业公司不存在欠付税收债权等情形。

五、提请债权人、债务人核查债权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等规定,管理人已编制广州中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表《广州中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暂缓确认债权表》,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提请债权人会议、通知债务人核查,并说明债权人、债务人核查债权表的规则如下:

(一)对于已审查确认的债权,经本次债权人会议及债务人核查均无异议的,管理人将在债权人会议结束并统计核查意见无误后,依法提请广州中院裁定确认。

(二)对于暂缓确认的债权,管理人将根据暂缓确认的理由,推进诉讼或仲裁等程序,依法尽快形成债权审查结论,并继续编制债权表,书面提请全体债权人、债务人核查。全体债权人、债务人核查无异议的,管理人将依法提请广州中院裁定确认。

)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本人债权、他人债权均可发表核查意见。无论是对管理人作出的何种债权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债务人、债权人均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即2025711日至2025725日期间)向广州中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如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异议人在提起债权确认诉讼或仲裁当天,应当向管理人提交案件受理证明。逾期不起诉的,管理人将按无异议处理,并向广州中院申请裁定确认。已就该异议债权提起诉讼或仲裁,尚需等待诉讼或仲裁结果的,无需再另行提起诉讼或仲裁。

)原则上,债务人、各债权人应现场发表核查意见并填写意见表,在本次会议结束前提交核查;确实不能现场发表核查意见的,债务人、各债权人应在自本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至202572524期间,向管理人提交书面核查意见。

六、对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查安排

就债权申报期届满后补充申报的债权,管理人将继续审查。为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进一步提高破产审判效率,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等主体合法权益,考虑降低债权人参会的时间及人力成本,债权人、债务人未来核查债权将均采取书面方式,届时管理人将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告、广州中院智慧破产管理系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债权人送达本案相关文书、债权表等,并参照本次债权人会议核查规则执行。

七、关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规定,“破产债权的清偿原则和顺序。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因债务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其中涉及的惩罚性赔偿除外……”即,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不属于破产债权的范围。

八、关于适用《海南会议纪要》的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9条规定,“关于受让人收取利息的问题。会议认为,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出让人在向受让人返还受让款本金的同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即,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符合《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的政策性不良或商业性不良债权的,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停止计息


附件

03债权表核查意见.pdf 下载
02-1债权表.pdf 下载
02-2暂缓确认债权表.pdf 下载
01债权申报与审查工作报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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