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苏州市凯瑞文化有限公司)

民事裁定书(苏州市凯瑞文化有限公司)

公开时间:2025-07-09 公 开 人:苏州市凯瑞文化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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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智华,男,汉族,1986 年 8 月 1 日生,户籍 地湖南省辰溪县潭湾镇柏林村十五组。 被申请人:苏州市凯瑞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 州工业园区李公堤路 99 号 9 幢 101-a。 法定代表人:董瑞凤。 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李智华同意,本院作出(2025) 苏 0591 执 5319 号执行决定书及(2025)苏 0591 执 5319 号 之一中止执行裁定书,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破产审查。 2025 年 6 月 17 日,本院对苏州市凯瑞文化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凯瑞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 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李智华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凯瑞公司劳动争议 一案,因被申请人凯瑞公司经强制执行,名下无可执行的财 产,被申请人无法清偿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申请人 申请对凯瑞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被申请人凯瑞公司在听证中称,公司还有偿债能力,公 司又开了一家新店,在正常经营。对申请人的债权清偿时间 需要股东之间沟通后确定。 经审查,凯瑞公司设立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工商注册 登记地为苏州工业园区李公堤路 99 号 9 幢 101-a,注册资本2100 万元;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礼 仪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婚庆礼仪服务;食品销售(仅销售 预包装食品);市场营销策划;餐饮管理;企业管理;单位 后勤管理服务;企业总部管理;专业设计服务;品牌管理; 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商 务代理代办服务;酒店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咨询服 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幻灯及投影设备销售;音 响设备销售;文化用品设备出租;音像制品出租;电气信号 设备装置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5 年 4 月 17 日,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员会作出苏园劳人仲案字(2025)第 1028 号仲裁裁决书, 该裁决书载明: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凯瑞 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智华剩余工资 36609.46 元;自本 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凯瑞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 人李智华经济补偿金 47250 元;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被申请人凯瑞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智华违约金 13500 元。 因被申请人凯瑞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李 智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申请人凯 瑞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执行案件执行标的均尚未 执行到位。经债权人李智华同意并申请,本院决定将该执行 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截至目前,被申请人仍未清偿申请人的 债权。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凯瑞公司住所地在苏州工业园区, 且其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属于破产适格主体。3被申请人凯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经法院强制执行仍 无法清偿债务,符合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申请人李智 华对被申请人凯瑞公司的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人 以债权人身份提出的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受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李智华对被申请人苏州市凯瑞文化有限公 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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