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池榕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保定市池榕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公开时间:2026-03-12 公 开 人: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503次
  • 打印


保定市池榕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6年3月11日上午9:00召开,于2026年3月11日上午 10:15 表决结束。

本次会议由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召集。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含债权人代理人)共  3 人,管理人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会议表决的事项及表决结果如下:

1.《破产财产管理方案》:赞成的  3 票,赞成人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人数的 100 %,赞成人数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担保债权总额的 100 %;反对的  0 票。表决通过。

2.《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赞成的  3 票,赞成人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人数的 100 %,赞成人数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担保债权总额的 100 %;反对的  0 票。表决通过。

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赞成的  3 票,赞成人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人数的 100 %,赞成人数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担保债权总额的 100  %;反对的  0 票。表决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保定市池榕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