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后答疑文件

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后答疑文件

公开时间:2026-02-13 公 开 人: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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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11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京 01破申1434 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能”或“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11月24日作出(2025)京01破498号《决定书》,指定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史克通律师为管理人负责人。

2026年2月5日上午9:30,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顺利召开。

 

本次会议后,管理人收集梳理了债权人的主要关切,对于其中具有共性的问题作出如下回应。

 

问题一

应该提供哪些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和执行时效的中止或者中断?

 

一、关于诉讼时效

第一,一般而言,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二条

 

第二,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具体包括:

1.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2. 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 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 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例如: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包括:

1. 申请支付令;

2. 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3. 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4.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5. 申请强制执行;

6. 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7. 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8. 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五)其他注意事项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九条

 

二、关于执行时效

第一,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第二,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第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三、补充申报(补充证据)方式

债权补充申报(补充证据)的方式与之前一致:

债权人应通过邮寄申报的方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补充证据),并同步向下述管理人工作邮箱(gndcglr@163.com)发送已签字、盖章的债权申报材料(补充证据)扫描件。请注意:如债权人仅将债权申报材料(补充证据)扫描件发送至管理人邮箱,而未通过邮寄提交申报材料(补充证据)的,不视为已向管理人申报该笔债权(或补充证据)。债权申报(补充证据)联系方式及邮寄地址如下:

联系人:罗与时、娄世超

电 话:15320798736、18845634368

邮 箱:gndcglr@163.com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10层

 

问题二

我作为原告向北京国能提起诉讼时缴纳了诉讼费、保全费,但是为何我申报的债权中案件诉讼费、保全费被否认?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上诉人预交且保全费由申请人负担,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因此,除法院明确判决由败诉方北京国能直接向胜诉方支付诉讼费、申请费外,各位债权人应向法院申请退回预交的诉讼费、申请费

法条链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八条;《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问题三

目前管理人聘请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工作进展如何,何时形成初步报告?

 

管理人已聘请的审计与评估机构于2026年1月4日正式进场,并派遣工作团队前往河南郑州、新乡及江西新余等地开展现场工作。

然而,由于北京国能及其各级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存在历史资料不全、关键人员离职、设备与存货管理及存放混乱等实际情况,审计与评估机构在客观上难以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形成初步结论并发表专业意见。

下一步,管理人将持续加强与公司及各中介机构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推进审计与评估工作,以期尽早完成相关任务,为本案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以及后续可能涉及的重整或实质合并破产事宜提供必要支持。

 

问题四

实质合并破产是什么?本案中北京国能同关联公司实质合并破产如何开展?

 

一、实质合并破产的定义

实质合并破产是对满足特定要件的关联企业,在单一破产程序下统一归集财产、消灭成员间相互债权债务、对全体债权人按法定顺序统一清偿的审理方式。

例如,在本案中,假设北京国能与其关联公司实质合并破产的,则:

1. 北京国能和关联公司的资产将被统一归集;

2. 北京国能和关联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3. 北京国能和关联公司的债权人都将在同一案件中申报债权、获得清偿。

 

二、实质合并破产的条件

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法院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

 

三、本案中实质合并破产的推进

如前所述,实质合并破产的适用,需以法人人格高度混同、财产区分成本过高,且不予合并将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受偿利益为主要构成要件。该等要件的成立须依据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并通常有待审计机构出具相应专业报告。鉴于目前审计与评估工作仍在进行中,有关关联企业是否符合实质合并破产条件、合并的具体范围以及时间安排等事项,目前均无法予以确定。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问题五

破产重整案件有什么程序?本案中北京国能是否会进入重整程序?

 

一、破产重整的程序

1. 申请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重整申请原则上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提出;

2. 法院裁定重整。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3. 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4. 分组表决。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债务人所欠税款;

(4)普通债权;

5. 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重整程序的终止。在上述过程中,若出现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4.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

5. 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二、北京国能破产重整事宜

北京国能作为研发与控股平台,其自身重整价值较为有限。根据债务人陈述及管理人初步调查,北京国能体系内具有实质经营价值的主要资产和生产线分布于其位于河南郑州、新乡及江西等地的关联企业。因此,北京国能自身的破产重整事宜与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事宜高度关联。唯有依法将具备优质资产的关联公司纳入实质合并破产范围,方有可能制定并推动具备可能性、可行性及可持续性的重整计划。

 

问题六

债权什么时候能得到清偿?债权的清偿是按照什么顺序清偿的?我能拿到多少钱?

 

一、破产财产的清偿时间

在破产过程中,管理人需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尤其本案存在公司资料缺失严重,财产状况复杂等不利因素,完成对北京国能的清算需要较长时间。

在清算程序中,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管理人将拟定分配方案,并由债权人会议通过后执行。

债务人重整计划通过且被法院裁定批准的,将按照重整计划进行债务清偿。

 

二、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第一,破产费用,包括:

1.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二,共益债务,包括:

1. 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上述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第三,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第四,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第五,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本案中,经管理人查明,企业不欠付社保和税款,因此,在清偿完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职工债权后,所有的剩余财产都将被用于清偿普通债权。

 

三、清偿比例

本案清偿比例需区分以下三种情形进行初步探讨:

1. 若仅对北京国能进行破产清算:其名下目前未发现不动产、机动车或其他高价值固定资产与存货,银行存款及现金相对债权总额而言极为有限,对外股权投资价值及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在此情形下,清偿比例预计不容乐观。

2. 若后续能将关联公司纳入实质合并破产清算:则清偿比例将取决于被纳入合并范围的关联公司的数量及资产状况。较之仅北京国能破产清算的情形,清偿比例大概率将有所提升

3. 若在实质合并破产基础上转入重整程序并成功引入投资人:通常而言,重整投资人将投入资金用于清偿债务,清偿比例预计将有显著提高。

 

 

以上内容只是针对债权人问题的回应与解释,文本中加粗字体及下划线部分请债权人予以合理关注。本文不视为管理人出具给债权人的法律意见,亦不视为管理人或债务人向债权人作出任何形式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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