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案件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后答疑

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案件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后答疑

公开时间:2026-03-31 公 开 人: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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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案件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后答疑

 

2025年12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京01破申14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天津市新城宏星石材有限公司对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贝亚公司”或“债务人”或“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于2025年12月26日作出(2025)京01破513号《决定书》,指定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

2026年3月27日上午9:30,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丽贝亚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钉钉系统网上顺利召开。

本次会议后,管理人收集梳理了债权人重点关注问题,对于其中具有共性的问题作出如下解答:


问题一:暂缓审查债权的审查时间

受限于债权申报数量及复杂性、证据材料完整性、基础事实核实查证、债权性质争议等因素,截至本次债权人会议,已完成近300户债权审查,剩余已申报待审查的债权申报材料近500份,涉及申报金额约9.77亿元。管理人持续开展审查工作并将在本次会议后加快审查进度,具体完成时间需结合补充证据提交、涉诉案件进展、财务核对工作量确定,目前暂未明确统一截止时限,后续每批次债权审查完成后,管理人将及时提交后续债权人会议核查。

对于债权补充申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均可申报。管理人收到补充申报债权材料后会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审查。


问题二:债权审查意见的公示方式

管理人依法开展债权审查工作,根据债权申报材料的时间早晚分批次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分批次将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核查无异议的债权,将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包括债权审查意见在内的债权人会议资料会提前上传至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钉钉债权人会议专用群1(或有2),供债权人查阅。


问题三:关于债权的异议期

若债权人、债务人对提交本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债权有异议,需在2026年4月12日17:00前书面向管理人提出(同时抄送至libeiya2026@163.com邮箱)。管理人收到异议后15日内完成核查并反馈复核意见。异议成立的,管理人相应调整异议债权的审查意见;异议不成立的,债权人需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或仲裁,最终债权金额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为准。


问题四:关于诉讼费、保全费的不予确认的依据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上诉人预交且保全费由申请人担负,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语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在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因此,除法律明确判决由败诉方丽贝亚公司直接向胜诉方支付诉讼费、申请费外,各位债权人应向法院申请退回预交的诉讼费、申请费。

法条链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八条;《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问题五:债权人会议主席的选任规则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条,“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无需债权人会议选举”。

本次会议上管理人推荐北京盛云创亿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盛云创亿公司”)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是基于以下原因:盛云创亿公司申报债权为已管理人审查确认的普通债权中数额较大的债权人之一(普通债权额人民币920.51万元);与债务人无关联关系;有意愿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管理人于本次债权人会议提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盛云创亿公司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人民法院已在本次债权人会议上指定盛云创亿公司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后续根据案件需要,债权人会议可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其职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问题六:清偿顺序及普通债权的预估清偿比例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第一,破产费用,包括: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二,共益债务,包括: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上述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第三,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四,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第五,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本案中,目前管理人查明的情况下,本案债务人名下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已设定抵押,本案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对该等房地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债务人名下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处置变现所得优先清偿担保债权;如有剩余的,剩余部分纳入破产财产按上述顺序分配。

具体清偿比例(清偿金额)需以最终审计、评估结果和财产实际变现金额为准计算后确认,现阶段暂无法预估。


问题七:债务人继续营业的核心安排

如果本次债权人会议审议同意债务人丽贝亚公司继续营业,继续营业期间,公司公章、财务章等由管理人保管,所有收支纳入管理人专用账户监管,监管资金仅用于必要经营支出、职工薪酬及共益债务。控股股东北京丽贝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诺提供流动性支持,相关投入作为共益债务优先清偿。其他具体安排详见《丽贝亚公司继续营业方案》。


问题八:继续营业后的还款周期计划

鉴于丽贝亚公司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开展,丽贝亚公司债权债务尚未确定,故具体还款周期暂时无法确定。后续若继续经营,或进入重整程序,管理人将制定详细的偿债方案或重整计划。

需要说明的是,通常重整情况下的清偿率会显著高于破产清算。


问题九:继续营业期间新增债务的处理

就继续营业的风险,管理人与丽贝亚公司经充分沟通讨论,初步建立应对机制,并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

第一、继续营业期间为维持运营所产生的职工工资、采购款、履约债务等属于共益债务,由公司财产随时优先清偿,该类债务的增加以实际经营需要为前提,且需经管理人审批确认。

第二、管理人将定期对经营情况进行评估,若出现持续亏损、核心业务无法推进、重整价值灭失等情况,将及时向债权人会议报告,提请表决停止营业,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问题十:沟通联系方式

尊敬的债权人:鉴于本案债权人数众多,若每位债权人都直接致电或登门反映诉求,将严重挤占管理人处理债权审查等核心事务的时间,反而可能延缓整体工作进度,不利于全体债权人利益。恳请您优先采用书面方式(如邮件、书面函件或指定平台)联系管理人,以便完整留存沟通记录、避免信息遗漏或误解,确保您的诉求得到准确、可追溯的回应,从而更好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邮寄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25号院1号楼丽贝亚大厦214、215房间,林律师、蔡律师13581897393;电子邮箱:libeiya2026@163.com


以上内容只是针对债权人问题的回应与解释,文本中加粗字体及下划线部分请债权人予以合理关注(详见附件)。本文不视为管理人出具给债权人的法律意见,亦不视为管理人或债务人向债权人作出任何形式的承诺。


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3月3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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