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城西峰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新疆中城西峰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公开时间:2026-03-30 公 开 人:新疆中城西峰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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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决定书

(2026) 新0109破1号

 

2026年3月19日,本院根据新疆中城西峰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新疆中城西峰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破 产清算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指定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作为新疆中城西峰 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迟锐为管理人负责人。

管理人应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

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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