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债权债务清册、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移交债权债务清册、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公开时间:2025-07-15 公 开 人: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250次
  • 打印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5)豫13破7号之一

河南省躬耕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5年6月30日根据徐荣华、曾庆宇的申请, 裁定受理河南省躬耕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并于2025年7月11日指定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担任河南省躬耕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孙小帅为管理人负责 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你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情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 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 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 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上午 9 时 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召开,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

河南省躬耕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的相关义务-通知书.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