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决定书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决定书

公开时间:2024-04-22 公 开 人: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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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3)鲁0681破申(预)3号之三

 

  申请人:吴中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福坤古典家具厂。经营场所:苏州市吴中区香山街道舟山村塘村(塘村塑料厂)。

  经营者:孙继前。

  委托代理人:周嘉华,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3年11月16日,本院根据债权人吴中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福坤古典家具厂(下称“福坤古典家具厂”)的申请作出同意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景峰医药”)进行预重整通知书,并作出指定临时管理人决定书。2024年3月13日,福坤古典家具厂以已与景峰医药另行达成债权清偿安排,景峰医药已不存在不能清偿案涉到期债务情形,不具备法定重整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预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坤古典家具厂撤回对景峰医药的预重整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准许吴中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福坤古典家具厂撤回对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预重整申请;

  二、终结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程序。

   

   龙口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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