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佳源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件债权申报通知

河南佳源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件债权申报通知

公开时间:2025-07-07 公 开 人:河南佳源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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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佳源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件

债权申报通知

2025年6月1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5)豫01破申84号裁定受理申请人冯红建对河南佳源农业股份有限公以下简称佳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以(2025)豫01破申84号之一裁定本案由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2025)豫0184破4号决定书,依法指定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为顺利开展债权申报工作,现将债权申报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债权申报期限

河南佳源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5年7月2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性质、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管理人通讯地址: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与经北五路交叉口西北卓越集团三楼办公室;联系人:耿律师:15737030372;张律师:15690868144。债权人也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中原破产智慧管理平台”(通道详见附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发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河南佳源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及方式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84日上午9时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通过“中原破产智慧管理平台”(通道详见附件)参加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债务人代表等在新郑市人民法院六楼会议室线下参会。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一)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报债权所需材料

1.债权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如委托他人申报债权的,需另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是律师的,还需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同时,债权人应至少提供一名单位负责人员的信息及联系方式

6.能够证明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往来合同、对账单、决算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执行裁定书等(涉诉案件需提供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文件)。

注: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自然人申报债权所需材料

1.债权申报表(签名处捺手印);

2.债权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委托他人申报债权的,需另提交授权委托书(签名处捺手印)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是律师的,还需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4.能够证明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往来合同、对账单、决算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执行裁定书等(涉诉案件需提供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方式

1.现场申报地址: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与经北五路交叉口西北卓越集团三楼办公室。具体申报事宜可与管理人工作人员电话联系,联系人:耿律师:15737030372;张律师:15690868144

2.现场申报受限的,经与管理人电话沟通并确认材料无误后,也可将书面申报材料邮寄至管理人。债权人应保证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材料不完整的需按照要求补充完整,否则管理人不予审查确认(管理人对债权人提供的需要核实的债权申报材料原件不负责保管义务,若原件在邮寄过程中丢失,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其他注意事项

1.债权如有财产担保的(如抵押、质押、留置),请务必提供相关担保合同、他项权证、相关法律文书等资料。

2.涉及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等计算的,需附详细计算方式,其中利息等应计算至2025611

3.债权人已申请强制执行的,需提供人民法院的执行文书,并在《债权申报表》中说明已经执行的款项数额。

4.债权人务必准确填写书面送达地址、电子送达方式、收款银行账户信息等,如申报信息有变动,需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否则因信息错误而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5.债权人变更委托代理人的,应另行向管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6.债权申报表及其他制式文件,请联系管理人索取。

7.其他未尽事宜,请与管理人工作人员联系(联系方式附后)。

、特别提示

1.债权人应尽快联系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即2025725日前)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2.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3.债权人应依法依规申报债权。通过伪造债权成立凭证等资料向管理人虚假申报债权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一经发现,即向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移送违法犯罪线索。

4.债权人涉嫌非法放贷等违法行为的,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审查债权,涉嫌犯罪的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违法犯罪线索。

河南佳源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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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破4号申报债权公告--1.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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