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智信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民事裁定书

苏州智信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6-03-03 公 开 人:江苏新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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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2026 )苏 0583 破申 25 号


申请人: 江苏文诚律师事务所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前进西路57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20000628383406L。负责人: 杨文武 ,该所主任。

被申请人: 苏州智信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崂山路19号莲创商务大厦1号楼1103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WKTCF5L。

法定代表人: 张磊。

本院在执行江苏文诚律师事务所与苏州智信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文诚律师事务所以苏州智信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本院将苏州智信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移送破产清算审查,本院遂决定将其移送破产清算审查,本院编立( 2026 )苏0583破申25号案件立案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苏州智信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5月 23 日 , 现登记机关为昆山市行政审批局 , 其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 万元。 现登记法定代表人为张磊。 经营范围为国内劳务派遣; 以承接服务外包的方式从事企业生产线流程和品质检测处理; 代办社保手续; 企业管理; 物业管理; 人才中介、 职业中介; 保洁服务、 家政服务; 绿化工程、 建筑工程、 机电工程; 酒店管理; 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申请人江苏文诚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苏州智信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 本院作出的(2023)苏 0583 民初 20008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申请人未履行债务 ,权利人江苏文诚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执行标的为 4240 元 , 本院已立案受理 , 执行案号为( 2024 )苏 0583 执 4711 号。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到被申请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 并于 2024 年 8 月 27日裁定终结本院(2023)苏 0583 民初 20008 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因苏州智信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债务,江苏文诚律师事务所遂向本院申请将苏州智信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并且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三条规定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 ,在执行中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同意的 ,应当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具体到本案中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申请后 ,有权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其次 , 苏州智信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 ,属于破产主体适格 ,其住所地在昆山市 ,本院具有管辖权; 再次 ,从苏州智信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债务来看 ,本院经穷尽执行措施未执行到位且未发现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认定苏州智信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综上 ,本院认定苏州智信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符合破产受理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第一款、 第三条、 第七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 第五百一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受理江苏文诚律师事务所对苏州智信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 日起生效。

 

 

 

 

 

 


审   判   员     苏军伟

 

二〇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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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破申25 受理裁定书 简易 执转破 2026.2.28受理(1).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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