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首次分配报告

破产财产首次分配报告

公开时间:2026-05-28 公 开 人:上海广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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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首次分配报告


上海广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三中院”)于2025年5月9日作出(2025)沪03破3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上海广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域装饰”或“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本案”),并于2025年6月4日作出(2025)沪03破399号《决定书》,指定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担任广域装饰的管理人(“管理人”),开展破产清算工作。后经广域装饰申请,上海三中院于2025年11月14日,作出(2025)沪03破399号之四《裁定书》,裁定广域装饰进行破产和解。2026年2月4日,上海三中院出具(2025)沪03破399号之七《裁定书》,裁定认可广域装饰和解协议,并裁定终止广域装饰和解程序。


广域装饰和解协议已经本案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经上海三中院裁定确认,对债务人及全体债权人产生约束力。根据广域装饰和解协议,首次分配以管理人现有资金账户为限。管理人现根据债权确认情况及资产归集情况,管理人现将首次分配的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本案债权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及广域装饰和解协议的“四、债务清偿方案”部分规定,本案按照如下清偿顺位对各债权进行清偿:


(一) 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之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从破产财产中随时清偿,破产费用具体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目前,管理人及聘请的原广域装饰法务履职办公费用(系参与广域装饰全国各地诉讼的差旅费及管理人前往全国各地归集资金及财产调查的差旅费) 41,889.84 元、诉讼费及保全费 198,343.89 元、其他执行职务费用 17,370.98 元(包括银行手续费、快递费等费用)。此外,经计算,管理人报酬为1,600,000.00元(以法院最终确认为准)。


共益债务具体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截止本方案出具之日,本案未产生任何共益债务。


(二) 职工债权


截至目前,管理人调查确认并公示的职工债权共计4,582,877.02元,其中,经公示无异议的职工债权共计4,439,899.02元。2026年1月22日,管理人公布《职工债权调查情况报告(第一批)》,管理人调查确认第一批债务人所涉职工债权金额合计人民币2,512,380.79元,涉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崇明区税务局(“崇明税务局”)及23名职工,其中,经公示无异议的职工债权金额共计2,242,994.79元,涉及崇明税务局及21名职工,此外,就《职工债权调查情况报告(第一批)》中被提起异议的其中1名职工债权人(徐欣,职工债权金额为126,408.00元),管理人已于2026年5月11日向异议人发送《复函及债权复查审核通知书》,通知其经管理人复查,确认徐欣职工债权金额126,408.00元,如异议人对管理人复查结果仍然不服,可在收到管理人复查结果通知书15天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或依法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截至目前,异议人仍未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或仲裁,视为异议人对管理人的复查结果无异议。2026年4月29日,管理人公布《职工债权调查情况报告(第二批)》,管理人调查确认第二批债务人所涉职工债权金额合计人民币2,070,496.23元,涉及20名职工,经公示均无异议。以上无异议债权,已经上海三中院作出(2025)沪03破399号之八《民事裁定书》确认。


此外,上海广骏业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和上海谊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其因代发工资,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第27条“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的规定,其另行向管理人主张职工债权共计864,285.40元。后续,管理人将进一步调查审核并进行公示。


(三) 税收、社保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清偿完毕职工债权后应清偿税收、社保债权。截至目前,管理人已经确认且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的税款债权和社保债权共计6,074,657.51元。以上无异议债权,已经上海三中院作出(2025)沪03破399号之三《裁定书》确认。


(四) 普通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项,普通债权的清偿顺位在职工债权和税款社保债权之后。截至目前,管理人已审核确认的普通债权180,320,766.78元。另有暂缓核查债权(包括异议债权),涉及的债权人数为80户,涉及申报金额为243,038,183.25元(其中53户系对管理人审核结果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涉及申报金额206,796,956.62元)。


根据管理人在和解协议中所述,广域装饰的部分普通债权系“内部承包人”的下游债权人。因管理人在和解协议裁定确认后,与内部承包人在签署并执行独立核算事项,因此管理人陆续收到相关的债权人撤回债权申报确认书。针对独立核算事项,管理人将与内部承包人明确节点,在节点前完成债权的撤回或者资金预留等事宜,否则将按照“无法独立核算”认定。


因此,考虑到内部承包人的独立核算事项的认定尚未完全结束,普通债权人本次不参与分配,后续管理人将在独立核算事宜确定后,再制定分配报告向债权人会议明确普通债权的分配事宜。


二、可供分配的财产情况


经管理人统计,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管理人接管到的广域装饰银行账户资金26,439,820.63元,因独立核算事项收取到管理费302,838.52元,共计可用于分配的货币资金26,612,742.96元。


三、本次分配及明细


可用于清偿债权的货币资金24,885,054.44元,能够全额清偿本案职工债权和税收、社保债权。因此,本次分配涉及到职工债权及税收、社保债权,债权金额共计10,514,556.53元。但考虑到尚有部分职工债权未审查完毕,并且考虑到部分职工尚未完成离职工作的交接,职工债权中除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崇明区税务局外(因涉及到五险一金的缴纳,无法按比例清偿,因此全额清偿),本次按照“50%”比例开展分配,分配金额共计5,312,553.84元。此外,破产费用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将随时清偿。本次分配明细如下:


第一顺序 职工债权

序号 债权人 债权金额 分配金额

1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崇明区税务局 110,551.14 110,551.14

2 徐欣 126,408.00 63,204.00

3 李燕萍 82,170.00   41,085.00

4 邵长军 150,856.75 75,428.38

5 杨卫斌 89,521.00 44,760.50

6 朱晓冬 50,116.50 25,058.25

7 黄蓓妮 182,323.63 91,161.82

8 尹李颖 60,258.25 30,129.13

9 任彩玲 56,144.00 28,072.00

10 许国柱 33,504.00 16,752.00

11 赵瑞慧 168,804.00 84,402.00

12 洪海峰 107,199.40 53,599.70

13 刘磊 116,254.19 58,127.10

14 陆凯捷 145,438.58 72,719.29

15 方明 320,329.40 160,164.70

16 李剑 119,725.12 59,862.56

17 厉功成 80,182.12 40,091.06

18 黄联辉 138,847.96 69,423.98

19 张玮 64,136.00 32,068.00

20 沈妍 3,102.00 1,551.00

21 张高峰 79,010.75 39,505.38

22 倪金华 49,613.00   24,806.50

23 高仄平 34,907.00 17,453.50

24 戴二顺 83,168.00 41,584.00

25 梅深泉 33,000.00 16,500.00

26 方科礼 70,735.00 35,367.50

27 包书明 34,628.00 17,314.00

28 章云辉 82,754.00 41,377.00

29 朱丹明 9,895.00 4,947.50

30 梅国林 75,202.92 37,601.46

31 戴会会 24,732.00 12,366.00

32 陈世文 85,915.88 42,957.94

33 宋义志 100,969.12 50,484.56

34 丘清田 265,079.22 132,539.61

35 王明钰 48,998.85 24,499.43

36 陈振金 498,068.97 249,034.49

37 宗颖斐 48,000.00 24,000.00

38 赵春秀 22,922.00 11,461.00

39 严明军 23,711.00 11,855.50

40 徐锐 143,000.00 71,500.00

41 章世钢 153,900.00 76,950.00

42 王春庚 230,816.27 115,408.14

43 朱峰 35,000.00 17,500.00

小计 4,439,899.02 2,275,225.08

第二顺序 税收、社保债权

序号 债权人 债权金额 分配金额

1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崇明区税务局 6,074,657.51 3,037,328.76

小计 6,074,657.51 3,037,328.76

共计 10,514,556.53 5,312,553.84


四、本次分配方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


五、后续分配说明


针对职工债权及税款和社保债权的分配,后续管理人将在职工债权全部调查并审查完毕以及离职员工完成交接工作后,开展一次补充分配,将剩余50%予以分配。


此外,根据广域装饰和解协议的规定,后续针对普通债权的分配,以广域装饰及管理人开展追收回款在依法扣除相应的清收费用后,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顺位、分阶段实施分配,原则上每年需开展一次分配,或者当年追收金额累计超过200万元时亦需要临时分配。


管理人将继续监督广域装饰执行和解协议,并继续督促广域装饰追收对外应收款、协调相关内部承包人妥善处理其承包项目的债权债务。


特此报告。



上海广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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