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迈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破产财产第一次分配公告

洛阳迈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破产财产第一次分配公告

公开时间:2025-06-09 公 开 人:河南厚思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6774次
  • 打印

洛阳迈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破产财产第一次分配公告

 

2024年4月22日,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0329破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洛阳永永商砼有限公司对洛阳迈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晟公司”或“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5月7日作出(2024)豫0329破2号之二决定书,指定河南益唐律师事务所担任洛阳迈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4年8月26日,伊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0329破2号之九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洛阳迈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2024年9月10日,伊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0329破2号之十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迈晟公司破产、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根据法院裁定确认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制作《洛阳迈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第一次分配实施方案》(详见附件一)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中原破产智慧管理平台进行公示。各位债权人如有异议,在公告之日起3内日,即20255月30日前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管理人将进行第一次分配实施。各位债权人在公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指定格式向管理人书面提供受领偿债资金的银行账户信息(下载并填写附件二),但在债权申报阶段提供且未变更的除外,管理人以货币将应分配额根据债权人提供的银行帐号转账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特此公告。

 

                              洛阳迈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5月26日

 

 

 

管理人联系方式胡律师13653792716地址:洛阳市涧西区丽新路3号中建大厦九楼,河南益唐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471000

  

附件一:《洛阳迈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第一次分配实施方案

附件二:《指定受领偿债资金银行账户函》

附件

指定受领偿债资金银行账户函.pdf 下载
洛阳迈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破产财产第一次分配公告附件.zip 下载
洛阳迈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第一次分配实施方案.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