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川0105破5号——成都齐力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接管公告及责任告知书

(2025)川0105破5号——成都齐力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接管公告及责任告知书

公开时间:2025-07-04 公 开 人: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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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齐力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

接管公告及责任告知书

成都齐力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董事、监事等

2025年5月30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川0105破申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四川天府绿洲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成都齐力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齐力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依法随机摇号指定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现管理人向你们公告送达接管通知、法律责任告知及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通知,具体事项如下:

一、接管通知和接管范围

现管理人通知你们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移交/交付成都齐力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如有电子版资料,请发送至管理人联系人邮箱。以下为交接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列示的内容):

(一)经营证照。包括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海关登记证明、经营资质证书等。

(二)印章。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税务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银行账户印鉴、数字证书等。

(三)财务会计资料。包括: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电子账;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税务报表、重要空白凭证、债权债务清册及凭证、收据存根;银行账户、密码支付器、税控盘、电子税务账号及密码、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支付工具账号及密码、网银账号密码及U盾;审计、评估资料等财会资料。

(四)现金、银行账户存款、有价证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等权利凭证;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办公用品、车辆、房屋、在建工程等实物财产及其权利凭证等实物资产。

(五)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权益、特许权等无形资产及其权利凭证。

(六)文件资料。包括公司批准设立文件、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等重要资料;行政文书、合同、规章制度等;业务档案、房屋建筑物的基建资料、基建图纸及竣工报告、机器设备的使用说明、图纸及技改资料;人事档案等。

(七)其他财产、文书等资料。

你们应制作移交清单,对移交物品进行逐一核对登记后,签署交接清单。如怠于履行前述义务导致清算案件无法进行,相关人员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之相关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通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年9月8日下午14时00分,采取现场结合网络方式召开,现场参会地点为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第十九法庭。法定代表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特此公告。

管理人联系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30号东方希望天祥广场A座4103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王李平律师

联系电话:18030767001

电子邮箱:18030767001@163.com

  成都齐力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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