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人民法院:(2025)浙0723破29号——武义艳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武义县人民法院:(2025)浙0723破29号——武义艳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公开时间:2025-07-08 公 开 人: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1086次
  • 打印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5)浙0723破29号

本院根据武义艳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5年6月27日裁定受理了武义艳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6月30日指定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为武义艳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武义艳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5年8月13日前,向武义艳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1168号创新国际大厦六楼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徐律师15888929089、邵律师18958463836,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武义艳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武义艳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武义艳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5年7月2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5年8月20日(星期三)上午9时整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0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债权申报及债权人会议公告.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