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艾特利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强制清算报告

九江市艾特利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强制清算报告

公开时间:2026-01-29 公 开 人:九江市艾特利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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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艾特利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强制清算报告

 

九江市艾特利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于2024914日裁定受理九江市艾特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艾特利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41018日指定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现更名为:江西浔济律师事务所)担任艾特利公司清算组,于晓洁为清算组负责人。

因清算组未能接管到艾特利公司财产、合同资料和完整账册,清算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现清算组拟提请瑞昌市人民法院终结艾特利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现将清算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艾特利公司的历史沿革及基本情况

艾特利公司于2021年3月2日经核准设立,现登记机关为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周宇存,公司注册地址为瑞昌市桂林办事处常丰村云车岭(瑞昌市豪品木业有限公司内)。经营范围:节能管理服务,五金产品研发,金属制品研发,对外承包工程,泵及真空设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建筑材料销售,市政设施管理,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艾特利公司目前的企业状态显示为存续,但已停业多年。

工商登记显示艾特利公司股东周存宇以货币出资,认缴出资410万元,持股41%;陈新炎以货币出资,认缴出资390万元,持股39%;潘娇以货币出资,认缴出资200万元,持股20%。

二、清算组的执行职务的准备工作情况

(一)执行职务的准备工作

清算组接受指定后,在瑞昌市人民法院的指导与监督下,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委派了余菲、于晓洁、郭千千,组成清算组工作团队,开展清算工作。

(二)清算组刻制印章及开户

清算管理人在接受指定后,向九江市刊刻厂申请刻制“九江市艾特利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印章;并在中国银行九江市濂溪区支行开设了清算组专用银行账户,清算组印章及清算组银行账户均已向瑞昌市人民法院备案报告。

(三)刊登清算公告

     清算组通过全国企业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强制清算通知书》、《关于限期移交公司资料的通知》告知艾特利公司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告知艾特利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向清算移交艾特利公司的相关财产、印章和账簿等资料。

三、接管公司情况

清算组接受指定后,前往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艾特利公司工商内档。向艾特利公司股东周宇存、陈新炎书面送达了关于艾特利公司被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的裁定书及指定清算管理人的决定书、强制清算公告、关于限期移交公司资料的公告等法律文书。艾特利公司股东周宇存的儿子周健存向管理人移交了艾特利公司的营业执照正本、公章、厂房租赁合同、股东协议、补充协议、公司章程、会计凭证(2021年3月—2023年2月共计八本)及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检查报告

清算组成员前往艾特利公司登记的注册地进行核查,艾特利公司登记的注册地址为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桂林办事处常丰云车岭(瑞昌市豪品木业有限公司内),经实地查找,艾特利公司已无实际办公地点。

四、股东出资调查情况

工商登记显示艾特利公司股东周存宇以货币出资,认缴出资410万元,持股41%;陈新炎以货币出资,认缴出资390万元,持股39%;潘娇以货币出资,认缴出资200万元,持股20%。

根据南昌达万会计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显示,周宇存以货币资金认缴出资500万元,持股比例41%,2021年3月18日—19日,实缴出资共计100万元;陈新炎以货币资金认缴出资500万元,持股比例39%,2021年3月23日、2021年3月31日、2021年4月10日、2021年4月19日,实缴出资共计100万元;潘娇以技术占股,认缴出资0元,持股比例20%。根据审计报告显示艾特利公司两名股东未履行完毕出资义务。

鉴于清算组未接管到公司的资产和完整的财务账簿资料仅仅对接管的财务账簿进行审计,故对公司股东是否存在虚报注册资本、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等情形,清算组无法进行核实。如其他清算义务人认为公司股东存在上述情形,可另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向相关的责任主体依法主张权利。

五、资产核查情况

1.货币资金

接受指定后,清算组查询到艾特利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开设了银行账户,银行余额显示为0,未能接收到该公司的货币资金。

2.不动产

据瑞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反馈,艾特利公司在瑞昌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清算组未发现艾特利公司名下有可供处置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

3.动产

据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平台,财产线上调查反馈,艾特利公司无机动车登记信息。另,清算组也未能核查到关于艾特利公司存货、设备等动产的信息,根据艾特利公司股东反馈,艾特利公司的相关设备已变卖。

4.无形资产

    清算组未查询到艾特利公司名下存在无形资产。

5.知识产权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清算组通过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网、国家知识产权商标局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企查查等公开渠道检索,艾特利公司不存在商标、专利权、著作权、资质证书等登记信息。

6.对外投资

清算组根据调取的艾特利公司工商档案,并通过企业工商档案调查、企查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查询,未核查到艾特利公司存在对外投资。

7.应收账款

经管理人多次要求艾特利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周宇存移交艾特利公司的财务资料,但并未移交。依据现有财务资料显示截止2022年6月30日,艾特利公司对瑞昌铭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享有30197.7元应收账款,而瑞昌铭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东为艾特利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宇存,经会计师事务所函询,至今未能收到回复。依据现有艾特利公司提供的全部财务资料,不能确定应收账款金额。

六、涉诉调查情况

清算组通过网络查控的方式对艾特利公司涉诉及执行信息进行查询,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企查查等网站信息查控结果显示,在本案受理前,艾特利公司无未结的诉讼案件。

但该结果具有时效性,司法系统更新可能存在滞后性,在检索完成之后能出现新的案件登记或信息更新。本检索基于公开信息渠道,不排除存在因案件尚未立案、信息未公开或检索局限性等原因导致遗漏的可能性。

七、审计工作情况

2024年11月8日清算组在本所公众号发布了九江市艾特利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关于公开招聘审计机构的公告,期间收到了3家评估公司报名,由艾特利股东抽签的方式选定南昌达万会计事务所(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审计机构。

2025年1月26日,南昌达万会计事务所出具了《专项审计报告》初稿,清算组将审计报告初稿发送给艾特利股东核对确认,艾特利公司股东对审计报告的初稿未提出异议。艾特利公司审计的具体情况,详见《专项审计报告》初稿。

八、债权申报及审查确认情况

(一)关于职工债权的核查

因未发现艾特利公司实际经营的办公场所和相关工作人员,清算组未接管到艾特利公司职工等资料。清算组通过公开途径查询了涉及艾特利公司的诉讼和执行情况,未发现有职工债权需要清偿。

(二)债权申报通知情况

清算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上公告案件信息,通知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1、债权申报的期间

2024年10月20日起至2024年12月4日(45日)。

2、登记的各类债权户数和总额

债权申报期内,未收到债权人申报债权。

(三)关于欠缴的税费、社会保险费用调查情况

清算组已向国家税务总局瑞昌市税务局湓城分局告知艾特利清算情况并同期其申报债权,瑞昌市税务局湓城分局向清算组反馈艾特利公司在金三系统中未有欠税的情形。

经向瑞昌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查询,艾特利公司未在瑞昌市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经向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查询,艾特利公司无劳动仲裁案件,未有劳动者投诉艾特利公司违反劳动保障违规行为,也没有因违反国家及地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而受到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

九、清算费用情况

(一)清算期间的收支情况

公司在清算期间没有经营所得。

(二)清算费用

清算组执行职务发生的费用:刻章费用230元,邮寄费33元,交通等费用412元, 审计费用28000元,文印费80元,共计28755元。

清算组报酬:关于清算组报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清算组报酬的规定》执行。艾特利公司目前无可供分配的资产,且无财产支付清算费用,也无财产支付清算组报酬。

十、艾特利公司无法清算,股东应对艾特利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义务的告知

因清算组未接管到艾特利公司财产和完整的财务账簿资料,因此无法对艾特利公司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规定:“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帐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帐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因此,清算组特向艾特利公司股东释明艾特利公司无法清算情形下的风险责任,即艾特利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艾特利公司股东对艾特利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一、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及后续工作

截至本报告公告之日,清算组未接管到艾利特公司的财产和完整的财务账资料等资料。清算组无法对艾特利公司开展清算工作,即艾特利公司无法清算。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之规定,清算组将以无法清算为由向瑞昌市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在瑞昌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艾特利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后,清算组将发布有关终结强清程序公告等工作,并前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销手续。完成艾特利公司注销登记、清算组银行账户注销后,清算组将把清算工作档案归档和申请终止执行清算组职务。

以上是艾特利公司强制清算报告内容,若艾特利股东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报告有异议的,请于本报告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清算组递交书面异议材料以及相应证据材料。若异议期限满清算组未收到异议材料,清算组将向瑞昌市人民法院提交本清算报告和申请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清算组联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八里湖新区长虹西大道金麓广场S2栋4楼。联系人:郭律师 15083796718。

 

 

九江市艾特利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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