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人民法院:(2025)浙0324破51号——温州中隆装饰有限公司

永嘉县人民法院:(2025)浙0324破51号——温州中隆装饰有限公司

公开时间:2025-07-09 公 开 人: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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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5)浙0324破51号

本院根据杨金锋的申请于2025年6月17日作出(2025)浙0324破申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中隆装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并指定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为温州中隆装饰有限公司管理人。受理破产申请后,温州中隆装饰有限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有关温州中隆装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有关温州中隆装饰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永嘉法院提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温州中隆装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5年9月7日以前向温州中隆装饰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平阳县昆阳镇平海大道绿城品致商务楼30号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邮编:325400,联系人:陈如意、韩君滢;联系方式:

18868816040、13676760426;】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温州中隆装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中隆装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2025年9月10日下午15:00在永嘉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所需的相关身份证明等材料和手续情况可联系管理人或者永嘉法院。

三、温州中隆装饰有限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四、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温州中隆装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并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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