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浙0402破10号嘉兴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2025)浙0402破10号嘉兴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公开时间:2025-07-09 公 开 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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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浙0402破10号

       本院根据山东能源集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5 年5月23日作出(2025)浙0402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嘉兴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25 年7月2日指定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联合管理人)担任嘉兴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嘉兴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9月6日前向管理人(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风樯路145号现代广场2幢1303-1306 室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梁哲聃律师,联系电话:15384055413;孙均敏律师,联系电话:1866750676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如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嘉兴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为方便债权人参加会议,本院定于2025年9月16日下午14:30 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通过“优破案”微信公众号平台在线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参会方式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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