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浙江室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浙江室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公开时间:2025-07-10 公 开 人: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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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临 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5)浙 0113 破 14 号

      本院于 2025 年 7 月 3 日根据申请人朱海风的申请裁定受理被

申请人浙江室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13MAC5JYPM9N)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国圣律师事务

所担任浙江室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本案

采用简化审理。浙江室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前向浙江室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

债权【地点: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 110 号华龙商务大厦 20 层,

联系人:郑奕、袁樟盛,联系电话:13615817298、15700060771】。

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

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

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浙江室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

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浙江室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

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

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

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

询问。

      浙江室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

当向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上午 09 时 30 分在本院第一法庭

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

会议。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

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

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

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

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

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七月七日

附件

25-14公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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