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关于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海宁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关于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07-11 公 开 人: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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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

关于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2025年4月14日,海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5)浙0481破申27号裁定书,裁定受理对海宁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日指定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并经得法院同意,为查明海宁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务状况,保障各债权人的公平清偿,特选聘审计机构对海宁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财务审计。

一、案件基本情况

债务人海宁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30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9HQJN1T,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临杭新区崇文路东侧、海棠路北侧。

海宁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了一个房地产项目,项目名称为玉兰花苑,项目位于海宁市许村镇崇文路东侧、海棠路北侧,土地面积12152平方米,建设面积3万余平方米。玉兰花苑项目共计商品房243套,商铺23套,车位200个(含39个人防车位)。

二、报名条件

1、在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设立的具有审计经营资质的中介机构,持续经营5年以上;

2、入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备选库》(所属地区:嘉兴)的中介机构;

3、未曾为海宁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提供过审计服务的中介机构;

4、中介机构及其指定的专业人员不得与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或法律规定的可能影响委托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

5、中介机构及其指定的专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无违法、违规行为及行业惩戒记录,近5年未有因执业行为受到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罚的记录。

6、未曾担任过海宁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务顾问;

三、申报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报名机构的简介,包括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参加此次审计工作的人员组成、项目负责人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

2、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计划及时间;

3、收费标准,包括收费依据、收费金额等;

4、承诺书,内容包括与海宁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不存在利益冲突,提交的竞标文件真实,按时完成审计工作等内容;

5、管理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审计内容

1、对海宁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受理日之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的财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财务审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股东出资及实缴情况,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

(2)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或者其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等;

(3)公司是否存在为逃避债务而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是否存在虚构债务或者认可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

(4)审计玉兰花苑商品房、商铺、车位出售后款项的收入情况,以判断出售行为的真实性;

(5)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应退税款;

(6)审计公司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的行为;

(7)审计公司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的个别清偿行为;

(8)审计应收账款,对每笔应收账款、其他应收账款及预付账款的形成进行说明,供管理人清查追收;

(9)审计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公司之间的资金流向,说明合法与否及依据。

2、按照管理人或法院的要求出席债权人会议,对审计报告进行解释与说明。

3、配合管理人做好海宁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资料的调取,完成财务审计报告。

4、人民法院或管理人提出的与本次审计有关的其他工作事项。

五、申报及评选

1、报名时间: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止;

2、报名方式:现场报名或邮寄报名均可。

联系人:章律师13586375760

联系地址:浙江省海宁市钱江西路178号钱江大厦15楼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

3、如邮寄报名的,以邮戳或可查询到的邮寄时间为准。逾期邮寄的,视为无效。

4、2025年8月12日前,管理人完成选聘工作,选聘结果以电话方式告知。各中介机构所提交的报名文件不予退还。

海宁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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