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2025)浙0891破18号——浙江衢州星月神电动车有限公司

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2025)浙0891破18号——浙江衢州星月神电动车有限公司

公开时间:2025-07-11 公 开 人:浙江开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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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王银花的申请,于2025 年6月19日裁定受理浙江星月神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星月神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开岚律师事务 所担任星月神公司管理人。2025年6月30日,浙江省衢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浙08破申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裁定将星月神公司破产清算案交由本院审理。

星月神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5年8月11日 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雪泉街30幢 201室浙江开岚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陈露珍、周辉,联系电 话:18767036406、1385700691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 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证据原件和复印件及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未在上述期限内 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 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还 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 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 权利

星月神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 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 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星月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 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下列义务:()妥善保管 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 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根据 本院、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 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 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星月神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星月神公司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8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 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时间、地点等如有变动由管理 人另行通知或公告)。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 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 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 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 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 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附件

一债会公告(星月神公司)章.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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