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25)浙0902破16号——国顺振华(浙江自贸区)新能源有限公司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25)浙0902破16号——国顺振华(浙江自贸区)新能源有限公司

公开时间:2025-07-14 公 开 人: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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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浙 0902 破 16 号

本院根据易大宗(江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裁定受理国顺振华(浙江自贸区)新能源有限公司破产清 算一案,并于 2025 年 7 月 2 日指定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为 国顺振华(浙江自贸区)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国顺振华(浙江 自贸区)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5 年 10 月 10 日前,向管

理人(通讯地址: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百川道 9 号 A12 幢 901 室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6000;联系电话:刘律师 17328147714 俞律师 1361580331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 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申报前已进行的分配

部分,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国顺振华(浙江自贸区)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国顺振华(浙江自贸区)新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5 年 10 月 22 日上午 9 时 30 分在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否支持线上参会,可与管理人联系确认。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如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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